寧波市會展業促進會(英文名稱為Ningbo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Conference & Expo Industry)成立於2003年2月28日,原名“寧波市會展行業協會”。是由寧波市從事會議、展覽業及展覽相關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地方性社會團體,隸屬於寧波市政府會展工作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會展業促進會
- 外文名:Ningbo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Conference & Expo Industry
- 成立時間:2003年2月28日
- 原名:寧波市會展行業協會
- 會長:金小龍
- 秘書長:董峰
- 地址:寧波會展路181號國際會展中心
- 郵編:315040
團體會員,建設宗旨,主要職責,組織機構,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團體會員
協會現有單位會員80餘家,個人會員7名,涉及場館、組展、搭展、廣告、禮儀、旅遊、賓館、餐飲、院校等會展相關企業以及對會展業有研究的專業人士。協會特聘鄔和民副市長為名譽會長,寧波市政府辦公廳、會展辦公室、經委、公安局、工商局、外經貿局、貿易局、貿促會、質監局、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為顧問。
建設宗旨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素質,形成行業國際交流和合作,促進寧波會展行業的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作為寧波市會展業內的一家以非營利性為目的的民間組織,本協會以“服務、代表、協調、自律”為基本職能,積極發揮中介組織作用,配合政府加強對會展行業的協調。並通過制訂和建立行業規則,形成行業自律機制,整合會展資源,提高會展市場的規範化水平,同時培育市場主體,組織交流合作,培養會展人才,增強會展企業的競爭力,促進寧波市會展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組織機構
綜合秘書部
主要職能:
負責本辦綜合調研工作,起草會展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訂全市會展業發展規劃、綜合政策及調研文章等;負責起草年度會展工作總結和思路;聯繫本辦主任周工作安排,做好本辦季度、月度工作計畫;負責來文、來電登記,或提出擬辦意見;做好本辦發文繕印、用印、登記工作;負責保管並按規定使用印章;負責綜合檔案和重要會展活動的文本、電子檔案的匯總及管理工作;負責及時記錄整理本辦大事記;負責本辦及主任的電子信箱、實物信箱的管理;負責本辦辦務會、主任會議的會務工作;做好辦公室年度工作總結,聯繫本辦編制人員、聘用人員考評工作;聯繫本辦值班和年休假安排工作;負責本辦禮(物)品採購和管理、公務用車、接待等工作;
聯繫本辦工會小組工作;協助做好本辦財務和人事工作;參與相關會展活動籌辦和綜合保障及協調促進工作;
行業管理部
主要職能:
負責展覽、節慶和會議活動的行業指導和管理;負責做好展會及會展網架廣告的備案、審核及行政服務視窗相關工作負責年度優秀會展活動的評選工作;負責會展業統計、評估、形勢監測分析等相關工作;負責會展業人才培訓、網路建設工作;指導市會展業促進會、市節慶聯合會相關工作。
協調保障部
主要職能:
負責市政府布置的相關會展活動綜合保障工作;負責我市的招展、引展工作;負責我市會展業的總體宣傳推介工作;負責城市間會展工作交流與合作;聯繫寧波國際會展中心及場館協調工作;負責會展業專項資金的受理、評審工作;負責全市會展工作目標任務考核工作。
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本市舉辦國際會議和各類展覽的年度計畫及外省市企業來寧波舉辦國際會議和展覽項目進行匯總和協調;
(二)制訂行業規範,實行行業管理、行業協調,並做好行業服務工作,依法維護行業和行業內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承接國際會議、國際來展、組團出國展覽申報項目的代理;
(四)組織進行行業的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五)與國(境)內外會展業協會進行交流和合作;
(六)參與市政府有關會展業發展、改革以及與會展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相關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會議。
(七)開展會展業統計調查、組織評估、信息發布、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
(八)指導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九)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十)發展會員並定期舉行協會會員會議;
(十一)組織講座、研討會、業務培訓,開展諮詢、中介服務,
編輯出版會訊、會報、會刊和有關業務書籍;
(十二)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
理事成員
寧波市會展業促進會會長、副會長
職務 | 姓 名 | 工作單位 |
會長 | 金小龍 | 寧波市國際貿易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
副會長 | 陳展華 | 寧波市城之新展覽有限公司董事長 |
楊傑 | 寧波華博會議展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錢光發 | 寧波市東方國際展覽有限公司董事長 | |
張建暉 | 寧波江東前程展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陸小平 | 寧波國際會議展覽中心有限公司總經理 | |
王育輝 | 中國移動寧波分公司副總經理 | |
毛寧飛 |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總經理助理 | |
董峰 | 寧波市貿促會 |
寧波市會展業促進會常務理事
職務 | 姓 名 | 工作單位 |
常務理事 | 王晶 | 慈谿江南會展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
常務理事 | 包如發 | 寧波中德國際展覽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
常務理事 | 任國岩 | 浙江萬里學院商學院行銷與物流系主任 |
常務理事 | 吳廷玉 | 寧波工程學院人文學院院長 |
常務理事 | 李毓琦 | 寧波市工商局市場處處長 |
常務理事 | 楊偉 | 慈谿市家電科技城(會展中心)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
常務理事 | 楊君淵 | 寧波江東迅通展覽有限公司總經理 |
常務理事 | 周華傑 | 寧波市中博國際展覽有限公司總經理 |
常務理事 | 林森茂 | 寧波市模具行業協會秘書長 |
常務理事 | 金偉傑 | 江東區商務局局長、江東區會展辦主任 |
常務理事 | 施國平 | 寧波雅卓展覽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
常務理事 | 江建業 | 奉化市大型活動辦公室主任 |
常務理事 | 錢江 | 象山縣大型活動辦公室主任 |
常務理事 | 魯樹峰 | 餘姚市人民政府會展工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 |
寧波市會展業促進會秘書處
職務 | 姓名 | 工作單位 |
秘書長 (兼) | 董峰 | 寧波市貿促會 |
副秘書長 | 李毓琦 | 寧波市工商局市場處處長 |
任國岩 | 寧波會展經濟研究所所長 | |
譚傳雲 | 寧波市城之新展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施國平 | 寧波雅卓展覽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 |
楊君淵 | 寧波江東迅通展覽有限公司總經理 | |
黃光平 | 餘姚市中塑國際展覽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 |
陸仁仁 | 寧波市會展業促進會 | |
蘇峰 | 寧波市國際貿易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 | |
聯繫人 | 陳吉 | 寧波市會展業促進會 |
寧波市會展業促進會秘書處
職 務姓 名工作單位
理 事王啟華寧波雲海賓館總經理
理 事史敏華寧波江東潤潤展覽策劃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 事許海波慈谿市博文會展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沈浩寧波市房地產業協會秘書長
理 事陸啟華寧波南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南苑飯店總經理
理 事李嵐寧波市郵政局郵票公司總經理
理 事汪大華寧波中創國際會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鄒建紅寧波市演藝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周銀寧波市公共關係協會秘書長
理 事羅潤來浙江紡織服裝職業技術學院藝術與設計學院院長、展示設計教研室主任
理 事鄭軍寧波東港波特曼大酒店常務副總經理
理 事徐偉寧波市江東東西印象文化工藝品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 事徐君康寧波大學人文與傳媒學院
理 事郭澤華中信寧波國際大酒店總經理
理 事黃光平餘姚市中塑國際展覽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 事強力寧波市旅遊協會秘書長
理 事 魯峰寧波市文化館副館長
理 事蔡才寧波晟東國際展覽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 事譚傳雲寧波市城之新展覽有限公司總經理
組織章程
寧波市會展業促進會章程
(2008年1月22日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寧波市會展業促進會(以下簡稱“展促會”)。英文名稱為Ningbo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Conference & Expo Industry。
第二條 展促會的性質是由寧波從事會議、展覽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發起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展促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協助政府從事行業管理,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形成行業自律機制,組織行業國際交流和合作,促進寧波會展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展促會遵守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會展工作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展促會註冊地址為寧波市江東區會展路181寧波國際會展中心商務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和任務
第六條 展促會業務範圍:
本市會展行業協調、項目申報代理,提供信息、諮詢、培訓、認證、評估、招商、統計、年審服務,承辦有關的展覽、會議活動。
第七條 展促會任務: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本市舉辦國際會議和各類展覽的年度計畫及外省市企業來寧波舉辦國際會議和展覽項目進行匯總和協調;
(二)制訂行業規範,實行行業管理、行業協調,並做好行業服務工作,依法維護行業和行業內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承接國際會議、國際來展、組團出國展覽申報項目的代理;
(四)組織進行行業的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五)與國(境)內外會展業協會進行交流和合作;
(六)參與市政府有關會展業發展、改革以及與會展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相關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會議。
(七)開展會展業統計調查、組織評估、信息發布、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
(八)指導和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遵守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
(九)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十)發展會員並定期舉行協會會員會議;
(十一)組織講座、研討會、業務培訓,開展諮詢、中介服務,
編輯出版會訊、會報、會刊和有關業務書籍;
(十二)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展促會吸收單位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原則。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具有國際會議和展覽經營權的單位、具備舉辦國際會議和展覽會的場館,國(境)外會議和展覽公司駐甬辦事機構,其他從事與會議業、展覽業相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經濟性質的企事業單位,都可申請加入本會。對會展業有研究,或有較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士,可聘請為本會的顧問或名譽職務。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並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有參加展促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有一定的影響;
(四) 參加展促會活動,接受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 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自願提交入會書面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取得協會的資料、刊物、信息及提供服務的權利;
(四)有對會工作提出建議、進行批評、履行監督的權利;
(五)有學術論文、業務活動和智慧財產權等正當權益受保護的權利;
(六)向本會提出申訴;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業規範,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展促會合法權益;
(三)支持和承擔本會委託工作;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和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章程、不履行義務、損害協會的利益或有其他違法違紀的行為,經理事會批准,可予以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直至除名等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討論決定協會的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六)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有效。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推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確定展促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協會的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制度,總結協會的工作;
(十)提出修改協會章程草案,報會員大會審議;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有過半數的理事提議,可提前召開理事會,推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設會長制。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展促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展促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行業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展促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展促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展促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展促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或招聘,理事會通過後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任,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用。
第三十條 展促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專業性工作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單位或個人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展促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展促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展促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展促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展促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上級部門撥款的必須接受上級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捐款資助的,應當尊重捐款、資助人的意願並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按照國家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開立銀行帳戶,專人管理資產。在更換法定代表人或換聘秘書長之前,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展促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展促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展促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展促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展促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展促會經行業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展促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