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北侖區行政複議局

寧波市北侖區行政複議局是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北侖區行政複議局
  • 辦公地址:寧波市北侖區四明山路700號太河商務樓 
辦公時間,辦事流程,提出申請,受理審查,複議審理,複議決定,現任領導,

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冬季作息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辦事流程

提出申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3.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被申請人的名稱;(3)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5)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2)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3)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受理審查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在五日內進行審查:(1)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決定予以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2)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3)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複議審理

1.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2.情況複雜,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複議決定

根據審理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依據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現任領導

局長:盧國傑(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