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公安廳、市公安局和區委、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負責全區公安工作。
管理區域,主要職能,
管理區域
寧波市
主要職能
(一)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研究提出對策措施;承擔 “110”接處警和公安情報信息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全區反恐怖工作。
(三)負責對危害國內安全案件的偵查,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社團、邪教組織、黑社會組織的偵控和基礎調查工作。
(四)負責經濟、刑事犯罪等偵查工作,以及上級交辦案件的偵查工作。
(五)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依法處置治安事件和突發性事件;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按規定承擔全區常住、流動人口社會管理和服務工作及租賃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揮處突防暴工作。
(六)負責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工作。
(七)負責消防大隊、邊防大隊、武警中隊的公安業務工作和相關建設。
(八)負責本區區域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公安消防隊承擔重大災害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九)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工作;組織實施對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工作。
(十)監督指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負責全區保全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和公安協輔警隊伍建設。
(十一)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及網際網路安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網路監控;負責網路犯罪偵查工作。
(十二)負責對看守所、拘留所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區域內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羈押、管教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公安法制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承擔行政複議、應訴、國家賠償等案件的辦理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對來本區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五)組織、協調、指導全區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區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公安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全區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負責全區社會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的行業管理。
(十七)承擔全區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經費和基本建設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八)負責全區公安隊伍建設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管理分局科級領導幹部;負責人民警察的表彰獎勵、評優創模和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貫徹實施工作。組織指導公安民警學歷教育、在職訓練、警察體育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涉警輿情引導工作。
(十九)制定全區公安隊伍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組織開展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全區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的監督;維護民警的執法權益;查處公安隊伍違紀案件;負責公安內部審計工作。
(二十)指導森林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十一)承辦上級公安機關和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