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儲備土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暫行規定

為完善市本級土地儲備制度,保證政府土地儲備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土地儲備機構抵押貸款行為,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 號)、《寧波市城市土地儲備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以及市政府的有關政策檔案要求制定本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儲備土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暫行規定
  • 外文名:Ningbo reserve land for land use right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 目的:為完善市本級土地儲備制度
  • 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頒布地區,規定內容,實施時間,

頒布地區

寧波市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完善市本級土地儲備制度,保證政府土地儲備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土地儲備機構抵押貸款行為,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國土資發〔2007〕277 號)、《寧波市城市土地儲備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以及市政府的有關政策檔案要求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並需要辦理抵押貸款的,應按本規定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條 城中村改造、城市軌道交通等政府需要通過儲備方式獲得融資的項目,其土地納入儲備範圍,土地用途登記為專項儲備用地。
第四條 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市城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儲備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登記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第五條 市城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土地登記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法人身份證明;
(四)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五)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
(六)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1、以收購方式儲備的土地提交:(1)市政府同意收購土地的批准檔案;(2)原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註銷證明檔案;(3)房管部門註銷《房屋所有權證》的證明檔案或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後的《房屋所有權證》;(4)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2、以收回方式儲備的土地提交:(1)市政府同意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檔案;(2)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決定書或解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通知書;(3)原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註銷證明檔案。
3、以徵收方式儲備的土地提交:(1)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2)征地協定、征地補償安置情況表;(3)對地上建築物實施拆遷的,提交拆遷協定和拆遷部門提供的拆遷完成證明檔案。
4、以置換方式儲備的土地提交:(1)市政府同意置換土地的批准檔案;(2)土地置換協定;(3)原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註銷證明檔案;(4)房管部門註銷《房屋所有權證》的證明檔案或轉移登記後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六條 辦理儲備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按下列規範執行:
土地使用權人填寫為“寧波市城市土地儲備中心”;
使用權類型填寫為“政府儲備”;
土地用途填寫為“儲備用地”或“專項儲備用地”;
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不填寫。
土地證書記事欄里註明“該宗土地為政府儲備土地,本證書僅限於辦理土地抵押登記,不作它用”。
第七條 經登記的儲備土地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程式參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程式執行。
第八條 已登記發證的儲備土地經市政府批准擬供地的,市土地儲備中心應持原土地權利證書申請註銷登記;設有土地抵押權的,應先行依法解除,並依法辦理土地抵押權註銷登記。

實施時間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縣(市)、區儲備土地登記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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