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發[1998]256號
【發布日期】1998-12-21
【生效日期】1998-12-2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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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甬政發[1998]256號
【發布日期】1998-12-21
【生效日期】1998-12-2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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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抵押物登記收費標準的通知
(甬政發〔1998〕25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了積極推行抵押貸款,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根據省有關檔案精神,現決定對抵押物登記收費標準作如下調整:
為了積極推行抵押貸款,切實減輕企業負擔,根據省有關檔案精神,現決定對抵押物登記收費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房地產、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不分動產、不動產,其登記收費標準如下:
以上登記費為最高收費標準,對困難企業應適當減免。下列情況減半收取登記費:
(一)對抵押期滿,企業需要繼續辦理抵押登記且抵押物價值未發生明顯變化的;
(二)企業為籌措縣及縣以上重點技改資金,辦理財產抵押貸款的。
抵押登記費由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各承擔一半。
(一)對抵押期滿,企業需要繼續辦理抵押登記且抵押物價值未發生明顯變化的;
(二)企業為籌措縣及縣以上重點技改資金,辦理財產抵押貸款的。
抵押登記費由抵押契約雙方當事人各承擔一半。
二、辦理抵押物變更登記,每件收費50元。註銷抵押登記不收費。
三、各抵押物登記機關必須及時申領或變更《浙江省行政事業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抵押登記費應使用省財政廳監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收費收入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外資金渠道,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本市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