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中心鎮行政執法許可權的決定》在2013.01.10由寧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中心鎮行政執法許可權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1.10
- 實施時間:2013.03.01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中心鎮行政執法許可權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0日
為了推進中心鎮行政體制改革,增強中心鎮統籌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市中心鎮工作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擴大中心鎮行政執法許可權應當堅持依法有序、便民高效、權責統一、分類指導、因地制宜的原則,以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理順關係為重點,增強中心鎮的經濟社會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中心鎮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通過依法交辦、委託的方式,將其在產業發展、項目投資、規劃建設、安全生產、環境資源、市場監管、社會保障、民生事業等管理領域的行政許可權、非行政許可審批權、行政處罰權、日常監督管理權等行政執法權下放,由中心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事業組織具體承辦。
縣(市)、區下放行政執法權的具體管理領域和許可權範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三、縣(市)、區下放行政執法權,應當與中心鎮人民政府的承接能力相適應;對涉及面廣、影響大、技術性強的行政執法權,一般不宜下放。
下列行政執法權不得下放由中心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事業組織實施: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
(二)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特定行政機關或者專業技術組織實施的、需要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對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進行審定的行政許可權;
(五)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權。
四、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應當通過委託方式下放;非行政許可審批權、日常監督管理權可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直接交辦給中心鎮人民政府承擔。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中心鎮的人力、物力、財力狀況,在依法交辦、委託執法範圍內,與中心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事業組織簽訂書面依法交辦協定和委託執法協定,並向社會公告。
五、中心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事業組織應當規範和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受委託行政執法權的,應當使用委託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
六、中心鎮人民政府應當與上一級行政機關建立行政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上級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電子政務和公共服務信息平台,推行網上社會服務和政務處理,實施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網上辦理,並把審批事項逐步納入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
七、中心鎮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權,應當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並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規範和管理。對涉及財務、審計、宣傳培訓、項目評審、資產評估、行業評比和機關後勤等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的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八、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心鎮實施行政執法權提供支持和必要的保障,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及時提供受委託實施行政執法履行職能所必需的公文、印章和檢驗、檢測等服務。
九、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下放的行政執法權進行監督,並適時進行績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決定是否延續依法交辦、委託。
十、本決定所稱中心鎮包括:餘姚市陸埠鎮、梁弄鎮、馬渚鎮,慈谿市龍山鎮、逍林鎮,奉化市蓴湖鎮、松岙鎮,寧海縣長街鎮、岔路鎮,象山縣西周鎮、賢庠鎮,鄞州區姜山鎮、鹹祥鎮,北侖區春曉鎮。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鎮可以適用本決定。
十一、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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