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中心鎮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意見
- 發布日期:2001年4月23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發[2001]66號
【發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2001-04-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甬政發[2001]66號
【發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2001-04-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中心鎮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意見
(甬政發〔2001〕6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發展小城鎮是帶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大戰略,加快發展中心鎮是推進城市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根據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00〕11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號)精神,就加快我市中心鎮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發展小城鎮是帶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大戰略,加快發展中心鎮是推進城市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根據黨的十五屆五中全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發〔2000〕11號)和省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號)精神,就加快我市中心鎮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見:
一、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促進人口向中心鎮集聚
(一)鼓勵和引導農村人口向中心鎮集聚。實行按居住地登記戶口的戶籍管理制度。凡在中心鎮建成區內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本地農民和外來人員,均可申報城鎮居民戶口,並在就學、就業、兵役等方面與原城鎮居民的權利、義務相同。對在中心鎮落戶的人員,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收取城鎮建設增容費及其他類似費用。
(二)在中心鎮建成區落戶的人員,按本人意願,其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繼續保留,並享受原所在村的村級集體資產權益及承擔相應義務,同時允許在3年內繼續享受農村計畫生育政策。
(三)中心鎮建成區內大部分農民已轉為居民的行政村,要撤銷村委會,建立居委會。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改為社區股份合作制組織等法人實體,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原村級集體資產,原社員憑股權參與分配和管理。
(四)進中心鎮建成區落戶的人員,按有關規定享受城鎮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一)鼓勵和引導農村人口向中心鎮集聚。實行按居住地登記戶口的戶籍管理制度。凡在中心鎮建成區內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本地農民和外來人員,均可申報城鎮居民戶口,並在就學、就業、兵役等方面與原城鎮居民的權利、義務相同。對在中心鎮落戶的人員,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收取城鎮建設增容費及其他類似費用。
(二)在中心鎮建成區落戶的人員,按本人意願,其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可繼續保留,並享受原所在村的村級集體資產權益及承擔相應義務,同時允許在3年內繼續享受農村計畫生育政策。
(三)中心鎮建成區內大部分農民已轉為居民的行政村,要撤銷村委會,建立居委會。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改為社區股份合作制組織等法人實體,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原村級集體資產,原社員憑股權參與分配和管理。
(四)進中心鎮建成區落戶的人員,按有關規定享受城鎮居民的權利和義務。
二、改善投資環境,鼓勵非農產業向中心鎮集聚
(五)中心鎮要以市場為導向,著力最佳化產業結構,促進結構調整,提升產業層次,發展特色經濟,提高綜合競爭力。鼓勵和支持農村工業企業進行體制和科技、管理創新,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
(六)高起點、高標準建設中心鎮的特色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搞好園區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善配套功能,為企業進區創造良好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園區,經批准可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園區內企業發展需要徵用土地,土地出讓金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經中心鎮政府同意,並報上級政府批准,可分期繳款。對園區內的重點發展項目,可優先安排財政相關資金和財政貼息等。
(七)積極鼓勵農村工業向園區集聚。對進園區落戶的企業,在土地出讓、規費收取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在園區內,允許鎮、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依法取得的土地資產作價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興辦聯營企業,也可以通過建造標準廠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區外企業。園區外企業新上技術改造項目規模超過現有固定資產的,原則上集中到園區內興建。同時,要採取環保、用地控制等手段,嚴格限制農村工業新的零星布點。
(八)中心鎮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轉變職能,強化服務,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抓緊建立便民服務組織,簡化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大清理收費力度,規範各項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五)中心鎮要以市場為導向,著力最佳化產業結構,促進結構調整,提升產業層次,發展特色經濟,提高綜合競爭力。鼓勵和支持農村工業企業進行體制和科技、管理創新,積極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
(六)高起點、高標準建設中心鎮的特色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搞好園區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善配套功能,為企業進區創造良好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園區,經批准可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園區內企業發展需要徵用土地,土地出讓金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經中心鎮政府同意,並報上級政府批准,可分期繳款。對園區內的重點發展項目,可優先安排財政相關資金和財政貼息等。
(七)積極鼓勵農村工業向園區集聚。對進園區落戶的企業,在土地出讓、規費收取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在園區內,允許鎮、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依法取得的土地資產作價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興辦聯營企業,也可以通過建造標準廠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區外企業。園區外企業新上技術改造項目規模超過現有固定資產的,原則上集中到園區內興建。同時,要採取環保、用地控制等手段,嚴格限制農村工業新的零星布點。
(八)中心鎮政府要採取有力措施,轉變職能,強化服務,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抓緊建立便民服務組織,簡化程式,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大清理收費力度,規範各項收費,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三、最佳化土地資源利用,形成中心鎮建設集約用地機制
(九)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安排中心鎮重點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項目需要。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宅基地專項治理。土地整理折抵指標,在縣(市)、區區域範圍內,應保證主要用於城關鎮和中心鎮建設。對因建設需要,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進行地塊調整或土地置換的中心鎮,可按法定程式進行適當調整。對因建設需要,確需占用耕地,在本行政區域內難以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中心鎮,經批准可實行異地墾造,耕地易地補充。對重點發展的中心鎮,可在縣(市)、區區域範圍內基本農田保護率不降低的前提下,報請批准機關調整“農保率”。
(十)在確保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前提下,鼓勵土地置換,調整城鄉建設用地結構。城鎮規劃區周邊農村居民點的遷移要納入城鎮建設範圍。對按規劃向中心鎮集中遷建的農村居民點,在確保退宅還耕的前提下,經批准可置換到中心鎮建設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選址。在縣(市)、區區域範圍內,在確保退宅還耕的有提下,經核准允許集中利用進城鎮落戶人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指標,在中心鎮或城關鎮規劃區內為遷移農民統一建設住宅小區。允許鄉鎮企業在確保將原廠房用地復墾的前提下,經批准易地等量置換到園區選址建設。
(十一)實行建設用地指標周轉,妥善解決中心鎮建新折舊過程中的建設用地指標問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台帳管理,到期歸還”的原則,單列下達一定數量的建設占用耕地周轉指標。原建築折舊建新後,將折舊部分開墾成耕地的面積須大於建設占用耕地的面積。
(十二)擴大中心鎮的土地有償使用範圍,大力推行招標和拍賣方式供地。建立存量閒置土地與土地開發整理的項目庫,加強用地調控,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產業化。
(九)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安排中心鎮重點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項目需要。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宅基地專項治理。土地整理折抵指標,在縣(市)、區區域範圍內,應保證主要用於城關鎮和中心鎮建設。對因建設需要,確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進行地塊調整或土地置換的中心鎮,可按法定程式進行適當調整。對因建設需要,確需占用耕地,在本行政區域內難以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中心鎮,經批准可實行異地墾造,耕地易地補充。對重點發展的中心鎮,可在縣(市)、區區域範圍內基本農田保護率不降低的前提下,報請批准機關調整“農保率”。
(十)在確保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前提下,鼓勵土地置換,調整城鄉建設用地結構。城鎮規劃區周邊農村居民點的遷移要納入城鎮建設範圍。對按規劃向中心鎮集中遷建的農村居民點,在確保退宅還耕的前提下,經批准可置換到中心鎮建設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選址。在縣(市)、區區域範圍內,在確保退宅還耕的有提下,經核准允許集中利用進城鎮落戶人員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指標,在中心鎮或城關鎮規劃區內為遷移農民統一建設住宅小區。允許鄉鎮企業在確保將原廠房用地復墾的前提下,經批准易地等量置換到園區選址建設。
(十一)實行建設用地指標周轉,妥善解決中心鎮建新折舊過程中的建設用地指標問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總體規劃,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台帳管理,到期歸還”的原則,單列下達一定數量的建設占用耕地周轉指標。原建築折舊建新後,將折舊部分開墾成耕地的面積須大於建設占用耕地的面積。
(十二)擴大中心鎮的土地有償使用範圍,大力推行招標和拍賣方式供地。建立存量閒置土地與土地開發整理的項目庫,加強用地調控,積極推進土地開發整理產業化。
四、改革投融資體制,拓寬中心鎮建設籌資渠道
(十三)大力推行中心鎮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項目運營企業化、設施享用商品化。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放開對民間資本投資中心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限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以公有民營、民辦公助、股份制等多種方式,吸引私人資本、境內外法人資本投資參與中心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園區建設。
(十四)改革公用事業價格、收費制度。對能提供產品和服務、有確定受益者並能計價收費的項目,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調整價格,逐步形成投資、經營、回收的良性循環。對能按照市場化運營的公用事業經營單位,要進行公司制改造,吸收社會資金投資入股,轉換經營機制,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能力。
(十五)中心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通過申請發行債券等方式,探索直接融資的渠道。有條件的中心鎮可建立專門的城鎮建設投資開發公司,籌集和運作城鎮建設資金,實行綜合開發,滾動增值。
(十六)按照管理專業化、養護市場化的要求,改革環衛、園林、房管、市政等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養管分離、建管分家。
(十三)大力推行中心鎮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項目運營企業化、設施享用商品化。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放開對民間資本投資中心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限制。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以公有民營、民辦公助、股份制等多種方式,吸引私人資本、境內外法人資本投資參與中心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園區建設。
(十四)改革公用事業價格、收費制度。對能提供產品和服務、有確定受益者並能計價收費的項目,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調整價格,逐步形成投資、經營、回收的良性循環。對能按照市場化運營的公用事業經營單位,要進行公司制改造,吸收社會資金投資入股,轉換經營機制,增強企業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能力。
(十五)中心鎮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通過申請發行債券等方式,探索直接融資的渠道。有條件的中心鎮可建立專門的城鎮建設投資開發公司,籌集和運作城鎮建設資金,實行綜合開發,滾動增值。
(十六)按照管理專業化、養護市場化的要求,改革環衛、園林、房管、市政等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養管分離、建管分家。
五、完善財政管理體制,增強中心鎮自我發展能力
(十七)按照分稅制和調動縣、鎮兩級積極性、財權與事權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劃分收支範圍,逐步建立穩定、規範的縣(市)、區與中心鎮的財政分稅制體制。在保證原有上繳數的前提下,確保基數外新增的大部分財力留鎮用於發展。尚不具備實行分稅制條件的中心鎮,可以前3年地方平均財政收入為基數,採用收入遞增包乾、增收全留或增收分成籌辦法。
(十八)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要求,建立職能完備的中心鎮財政。中心鎮經申請批准可設立鎮級金庫,具體辦理鎮財政收支業務。
(十九)中心鎮鎮域內的各項收入,包括基金收入和預算外資金等應全部納入鎮財政的收入範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預決算制度。鎮域範圍內收取的城鎮維護建設稅按收入實績全額納入鎮財政;土地出讓純收益、城建配套費、教育費附加、市場管理費等除按規定上繳中央和市以外,留鎮部分應不低於80%。市財政根據財力,每年安排部分專項資金用於中心鎮重點建設項目的補助,中心鎮所在的縣(市)、區財政以不低於1:2的標準進行配套。
(十七)按照分稅制和調動縣、鎮兩級積極性、財權與事權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劃分收支範圍,逐步建立穩定、規範的縣(市)、區與中心鎮的財政分稅制體制。在保證原有上繳數的前提下,確保基數外新增的大部分財力留鎮用於發展。尚不具備實行分稅制條件的中心鎮,可以前3年地方平均財政收入為基數,採用收入遞增包乾、增收全留或增收分成籌辦法。
(十八)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要求,建立職能完備的中心鎮財政。中心鎮經申請批准可設立鎮級金庫,具體辦理鎮財政收支業務。
(十九)中心鎮鎮域內的各項收入,包括基金收入和預算外資金等應全部納入鎮財政的收入範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預決算制度。鎮域範圍內收取的城鎮維護建設稅按收入實績全額納入鎮財政;土地出讓純收益、城建配套費、教育費附加、市場管理費等除按規定上繳中央和市以外,留鎮部分應不低於80%。市財政根據財力,每年安排部分專項資金用於中心鎮重點建設項目的補助,中心鎮所在的縣(市)、區財政以不低於1:2的標準進行配套。
六、適時調整行政區劃,完善中心鎮行政管理體制
(二十)中心鎮規劃要按小城市要求進行編制和調整,注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發展,合理確定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既要堅持建設標準,又要防止貪大求洋和亂鋪攤子。中心鎮規劃的編制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交通網路、環境保護、社會發展等各方面的銜接和協調。要按照區域設施共建、資源共享的原則,按經濟區域編制總體規劃。
(二十一)適時調整鄉鎮行政區劃。按照必要、可行的原則,根據中心鎮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將周邊的有關鄉鎮併入中心鎮。城鎮密度很高且交通便捷的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撤併部分鄉鎮。提倡行政村的撤併,鼓勵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鎮建成區或中心村搬遷。
(二十二)改革中心鎮政府機構,轉變政府職能,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中心鎮行政管理體制。在核定的機構編制限額內,合理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不強調上下對口、組織形式一致。除國家規定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外,其他縣(市)一級駐鎮派出機構,由鎮管理或以鎮管理為主。垂直管理部門的駐鎮派出機構要接受鎮政府的監督,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徵求鎮黨委意見。
(二十三)根據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賦予中心鎮在計畫、城鎮建設、工商登記等方面部分縣級管理許可權。
1.凡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總投資在縣級審批許可權內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外商投資項目,由鎮自行審批立項,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限額內項目的前期工作、實施工作、竣工驗收三個階段中有關方面的配套管理許可權,相應下放給鎮。
2.依據經批准的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由上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中心鎮城建部門辦理並發放鎮域內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和施工許可證,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3.鎮域範圍內城鎮交通、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及相關的違章、違規案件的處罰,由鎮相應機構或委託鎮城鎮管理綜合執法機構統一行使。
4.其它由縣級主管部門行使的職能,具備條件的,也可採取委託或授權的方式,由鎮或縣(市)、區相應派出機構行使。
(二十)中心鎮規劃要按小城市要求進行編制和調整,注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發展,合理確定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既要堅持建設標準,又要防止貪大求洋和亂鋪攤子。中心鎮規劃的編制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做好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交通網路、環境保護、社會發展等各方面的銜接和協調。要按照區域設施共建、資源共享的原則,按經濟區域編制總體規劃。
(二十一)適時調整鄉鎮行政區劃。按照必要、可行的原則,根據中心鎮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將周邊的有關鄉鎮併入中心鎮。城鎮密度很高且交通便捷的地區,可根據實際需要,撤併部分鄉鎮。提倡行政村的撤併,鼓勵分散的自然村向中心鎮建成區或中心村搬遷。
(二十二)改革中心鎮政府機構,轉變政府職能,逐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中心鎮行政管理體制。在核定的機構編制限額內,合理確定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不強調上下對口、組織形式一致。除國家規定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外,其他縣(市)一級駐鎮派出機構,由鎮管理或以鎮管理為主。垂直管理部門的駐鎮派出機構要接受鎮政府的監督,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徵求鎮黨委意見。
(二十三)根據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賦予中心鎮在計畫、城鎮建設、工商登記等方面部分縣級管理許可權。
1.凡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總投資在縣級審批許可權內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外商投資項目,由鎮自行審批立項,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限額內項目的前期工作、實施工作、竣工驗收三個階段中有關方面的配套管理許可權,相應下放給鎮。
2.依據經批准的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由上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中心鎮城建部門辦理並發放鎮域內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和施工許可證,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3.鎮域範圍內城鎮交通、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及相關的違章、違規案件的處罰,由鎮相應機構或委託鎮城鎮管理綜合執法機構統一行使。
4.其它由縣級主管部門行使的職能,具備條件的,也可採取委託或授權的方式,由鎮或縣(市)、區相應派出機構行使。
七、切實加強對中心鎮改革與發展的領導
(二十四)各級黨委、政府必須高度重視中心鎮的改革和發展,要把這項工作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五中全會、中發〔2000〕11號檔案和市第九次黨代會精神的實際行動,並納入當地貫徹落實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綱要和寧波城市化發展戰略之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解決中心鎮改革、發展、建設中的體制性矛盾,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體改、建設、農經、計畫、財政、土管、民政、公安等部門要從各自職責出發,積極支持和指導各中心鎮實施綜合改革,協調配合,共同促進中心鎮的發展。
各縣(市)、區在培育、發展中心鑒鎮過程中,要立足實際,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確保重點,借鑑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的成功經驗,積極服務於中心鎮的培育和發展,為中心鎮改革與發展創造良好的機制和政策環境。
(二十五)各縣(市)、區和中心鎮黨委、政府要把這項工作列入任期目標責任制,建立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和考核制度,把中心鎮改革與發展成效作為考核工作成績的重要內容和選拔幹部的重要依據。
(二十六)各縣(市)、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促進中心鎮改革與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和實施細則,提出明確目標,作出具體部署,狠抓落實,推進我市中心鎮改革與發展再上一個新台階。
寧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二十四)各級黨委、政府必須高度重視中心鎮的改革和發展,要把這項工作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五中全會、中發〔2000〕11號檔案和市第九次黨代會精神的實際行動,並納入當地貫徹落實農業、農村現代化發展綱要和寧波城市化發展戰略之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解決中心鎮改革、發展、建設中的體制性矛盾,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體改、建設、農經、計畫、財政、土管、民政、公安等部門要從各自職責出發,積極支持和指導各中心鎮實施綜合改革,協調配合,共同促進中心鎮的發展。
各縣(市)、區在培育、發展中心鑒鎮過程中,要立足實際,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確保重點,借鑑小城鎮綜合改革試點的成功經驗,積極服務於中心鎮的培育和發展,為中心鎮改革與發展創造良好的機制和政策環境。
(二十五)各縣(市)、區和中心鎮黨委、政府要把這項工作列入任期目標責任制,建立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和考核制度,把中心鎮改革與發展成效作為考核工作成績的重要內容和選拔幹部的重要依據。
(二十六)各縣(市)、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促進中心鎮改革與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和實施細則,提出明確目標,作出具體部署,狠抓落實,推進我市中心鎮改革與發展再上一個新台階。
寧波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