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明縣民政局

機構簡介,現任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機構簡介

寧明縣民政局,是寧明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現任領導

局長:潘福生
副局長:黃海威
副局長:黃新國
副局長(正科長級):黃華正
副主任科員:黃新國

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實施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縣性社團、跨縣(縣、區)社團及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研究提出有關財務管理辦法;查處非法組織;指導監督縣(縣、區)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督促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指導開展軍烈屬優待金統籌和優待工作;分配中央和自治區撥給的撫恤事業費並監督使用;審核報批全國、全區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審核退役傷殘軍人和審核報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革命烈士稱號;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和烈士紀念碑園的建設和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擬訂全縣退伍義務士兵、轉業士官(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安置計畫和實施方案;審定移交縣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計畫及實施方案,檢查落實有關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審核申報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設立,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和軍供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承擔縣聯席會議復員退伍軍人問題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組織、協調寧明縣抗災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區撥給的救災款物並檢查監督使用;組織、指導、開展救災捐贈工作;承擔縣抗災救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牽頭擬訂寧明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訂寧明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八)擬定寧明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各縣(縣、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審批報批;編繪和審定全縣鄉鎮以上標準行政區劃圖;承辦本縣鄉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縣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審定;組織、協調、指導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制定本縣縣界標樣圖;負責縣際行政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九)負責寧明縣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社會慈善、社會捐助、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指導全縣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管理髮展規劃,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收養、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港澳台地區及涉外婚姻登記。
(十一)負責制定寧明縣民政事業財務和統計管理制度;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預決算、民政資金分配和使用的監管;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貫徹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關於加強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指示、決定和重要部署情況,負責縣民政系統的廉政建設和行風評議工作。
(十四)負責民政部政策理論研究基地和中國社會報社救助基地建設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內設5個職能股室。
(一)綜合股(辦公室、財務)
1、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接待、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後勤服務工作;承擔民政宣傳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2、計畫財務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財務統計管理制度;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預決算、資金分配和使用監管;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局本級基建項目報批、項目建設資金、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3、承擔民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草擬、修改、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開展民政法制理論研究和調研;負責民政法制普及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民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民政部政策理論研究基地建設工作。
4、負責全縣性社團、跨縣(縣、區)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縣(縣、區)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規劃;負責縣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財務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縣(縣、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牽頭承擔民政局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受理業務。
(二)優撫安置股
1、指導開展軍烈屬優待金統籌和優待工作;檢查執行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的撫恤標準;審核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報批革命烈士稱號及全國、全區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光榮院和烈士紀念碑園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撫恤事業費分配方案並監督使用。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和縣聯席會議復員退伍軍人問題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
2、貫徹落實退伍義務兵、轉業乾官(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督促和落實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生活待遇標準和政策待遇;審核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設立和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建設,擬訂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規劃和政策;指導軍休服務機構、軍供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縣抗災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1擬訂全縣救災減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因災損毀民房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縣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承辦縣抗災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擬訂婚姻、殯葬、兒童收養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規劃;組織指導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港澳台及涉外婚姻登記工作;指導殯葬管理工作;負責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報批;承辦涉港澳台及華僑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收養登記及收養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有關政策;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
3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社會慈善和社會捐助工作;審核報批全縣新辦的福利企業項目,審核、報批、發放各縣(縣、區)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審核、申報各縣(縣、區)福利企業減免稅。牽頭指導全縣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低保股
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範性檔案和具體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工作;負責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與其它部門配合做好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工作;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中國社會報社社會救助基地建設工作。
(五)基層政權股
1擬訂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2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本縣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編繪和審定全縣鄉鎮以上標準行政區劃圖;承辦本縣鄉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縣內標準地名圖書資料審定;組織、協調、指導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制定本縣縣界標樣圖;負責縣際行政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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