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葡萄酒協會

寧夏葡萄酒協會作為全區葡萄酒專業協會,積極配合寧夏葡萄產業協會,活躍寧夏葡萄產業氛圍,突出酒協,連線“酒”、“商”,轉化酒的商業價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葡萄酒協會
  • 性質:葡萄酒協會
  • 地區:寧夏
  •  所屬類別:國家事務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寧夏由於特殊生態條件,造就了賀蘭山東麓這一得天獨厚的原產地資源優勢,為寧夏成為我國葡萄酒核心產區提供了先決條件。自治區黨委、政府的戰略布局和強大推力為寧夏葡萄酒產業作為中國優質葡萄酒產區提供了有力的保證。
截止2011年全區釀酒葡萄總面積發展到37萬畝,釀酒葡萄總產量達到9萬噸,葡萄酒企業發展到38家,其中大型5家,中型13家,小型20家,已建成酒莊20 家,正在建設的酒莊26家,葡萄酒加工能力達到12.9萬噸,全區葡萄酒產業綜合產值達到16億元,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自治區黨委、政府戰略部署下,順應葡萄酒從業人員和葡萄酒愛好者的心愿,遵循市場經濟客觀規律,在自治區民政廳、商務廳和寧夏大學的支持、幫助下,“寧夏葡萄酒協會”正式成立,這對於拓展延伸產業鏈條,強化完善產業功能,助推寧夏葡萄酒產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協會作為一個非盈利專業服務組織,明確自身定位,發揮行業橋樑和紐帶作用,把做酒的人、賣酒的人、喝酒的人連線起來,創建開放式協會,打破行業協會只是專業人士和成員單位參加的局限性,為各界人士提供服務,建立人才專家信息庫,搭建產學研橋樑,建立產供銷平台,為酒企業服務,為供應商服務,為葡萄酒愛好者服務,為專家和技術人員服務。寧夏葡萄酒協會將突出以商為主的辦會特色,在自治區民政廳、商務廳、寧夏大學的領導下,把協會辦成行業之家,創辦一流協會。
今後幾年將是我區葡萄酒產業快速發展的重要階段,我們要按照自治區《中國(寧夏)賀蘭山東麓葡萄文化長廊發展總體規劃》,按照政府提出“以打造賀蘭山東麓世界知名葡萄酒產區為目標,把基地做大、龍頭做強、品牌做優、產品做精、市場做活、協會做實”的要求,按照“服務至上”的理念,認真紮實做好各項工作,切實有效履行各項職責,為推動寧夏葡萄酒產業科學、健康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協會本著“服務產業、宣傳產業”的宗旨,立足本地資源優勢,打造賀蘭山東麓產區品牌,推廣葡萄酒產品和葡萄酒文化,創辦《寧夏葡萄酒》雜誌,從而搭建生產、質量、流通、銷售的服務平台,為寧夏葡萄酒產業發展盡綿薄之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 寧夏葡萄酒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它是由從事葡萄及葡萄酒科研、生產和經營的實體、有關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科研單位或者個人、工商團體或個人共同組成的以“自願、平等、互利和民主管理”為原則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專業性社會團體。本會堅持行業自律、自我保護、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發展方向,系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 協會的宗旨是:立足本地葡萄產業資源優勢,打造賀蘭山東麓產區品牌,推廣葡萄酒產品和葡萄酒文化;建立產、學、研、商交流合作機構,搭建生產、質量、流通、銷售的服務平台,形成行業互助、自律的有效機制,為寧夏葡萄酒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主管單位自治區商務廳。
第五條 本協會批准單位自治區民政廳。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葡萄酒知識培訓服務:葡萄酒知識普及培訓,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交流活動,組織技術交流、技術引進和經濟合作;
(二) 積極參與葡萄酒發展及管理政策的調查研究,根據本行業的實際,為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向政府部門提出意見和改進建議;
(三) 收集本行業國內外的技術、經濟情報和信息,組織和宣傳新技術開發和套用推廣,組織會員親臨國內外著名葡萄酒產區,了解葡萄酒種植、生產、陳釀的各個環節。
(四) 組織交流、宣傳本行業經營管理和體制改革方面的先進經驗,組織產品評級、評優,管理創新評比等活動,促進行業素質的提高、促進寧夏葡萄酒產業的競爭力。
(五) 進行市場調查預測,提供信息,促進地區部門和其他行業間的聯合協作,組織開展本行業技術諮詢服務工作,宣傳、推廣新技術,普及基礎知識,向會員或社會介紹有關行業發展的新信息、新成果、新產品。
(六) 組織科研、教學、生產、商家等有關單位或個人結合,組織產供銷,產學研交流互動,建立葡萄酒產銷交流平台。利用各種形式宣傳產品基本知識,引導消費、服務消費,積極宣傳會員單位和優質產品。
(七) 積極參與制訂和修訂各種規範和標準的有關活動,規範行業管理,為推動行業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八) 制訂並監督執行本行業行規行約,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九)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轉移或者委託本協會承擔的認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等職能。組織和宣傳開展有益於本會的其他活動
(十) 本協會活動原則:
(1) 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2)本協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3)本協會以協會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不與本行業內的會員企業爭利;
(4)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公開、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由各葡萄酒生產經營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組成。
第八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熱衷於葡萄與葡萄酒事業的發展,經理事會批准,可吸收為會員或聘請為名譽會員。
(一) 凡從事葡萄與葡萄酒生產、加工經營的實體,有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團體會員;
(二) 從事葡萄與葡萄酒生產、經營、科研、教學工作的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專家、種植大戶可申請個人會員;
(三) 在葡萄及葡萄酒事業上卓有成效,享有名望的區內外專家、知名人士以及關心銀川葡萄與葡萄酒產業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國外人士可聘請為名譽會員或顧問;
(四) 對葡萄酒有消費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均可加入本會,作為會員單位、個人會員。
(五)加入分支葡萄協會的會員,本會承認為集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如下:
(一) 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 由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 由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在本會中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本會有諮詢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 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 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有自願退出本會的權利,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維護協會的形象和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三) 自覺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在葡萄產業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本會提供的技術要求進行管理,並對本會未公開的新技術、新成果予以保密。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退會要提出書面材料,會員一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能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工作計畫和重大事宜;
(五)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必須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協會領導權,其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制定協會的工作計畫、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三) 組織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四) 推選產生常務理會;
(五) 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
(六)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審議派出機構的經費收支情況;
(九)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共決議需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事理事會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按規定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主席、秘書長為專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為法人代表,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需延長的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會議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主管、審批財務收支;
(五) 組織協會內學術活動及其他對外學術交流活動。
(六)召集和主持由副主席、秘書長組成的主席辦公會,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條 協會常設機構是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長在理事長的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 負責制定協會具體工作計畫,組織各項活動並開展日常工作;
(三) 負責編制協會的財務預算、決算及基金管理事宜;
(四) 協調各代表機構的工作,決定各代表機構的專職人員;
(五) 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處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社會及成員單位捐贈;
(三) 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四) 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 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
(二) 專職工作人員的報酬或兼職人員補助;
(三) 用於宣傳物品和辦公費用的支付等。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在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3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所列條款如與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相牴觸,以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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