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等級公路廣告牌管理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等級公路廣告牌管理規定》在2004.01.21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等級公路廣告牌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4年01月21日
  • 實施時間:2004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經2004年1月1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月21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高等級公路行車安全,美化公路兩側環境,規範公路廣告牌設定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高等級公路兩側及相關設施設定公路廣告牌,以及對公路廣告牌的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高等級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本規定所稱的公路廣告牌包括:
(一)利用高等級公路在主線兩側、匝道內設定的大型廣告牌;
(二)利用收費站、服務區建築物或者空間設定的燈箱、條幅等廣告牌;
(三)利用收費大棚、跨線橋設定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等廣告牌。
第四條 高等級公路沿線兩側邊溝外緣200米內、高等級公路匝道及連線線兩側、立交橋、收費站界樁兩側200米以內為高等級公路戶外廣告牌控制區(以下簡稱公路廣告牌控制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定公路廣告牌。
第五條 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規範設定的原則,會同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高等級公路廣告牌設定規劃,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應徵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的意見,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在公路廣告牌控制區內設定廣告牌的,應當向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等級公路廣告牌申請表》。申請表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廣告牌的顏色、外廓尺寸及結構;
(三)廣告牌設定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四)廣告牌設定時間及保持期限。
第七條 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劃和設定條件的予以批准,並抄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覆。
第八條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廣告牌內容的監督管理。經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設定的廣告牌,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對其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有關戶外廣告發布手續。
第九條 申請設定公路廣告牌,在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路戶外廣告手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證明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檔案;
(二)廣告樣稿;
(三)廣告契約;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等級公路廣告牌申請表》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條 在公路廣告牌控制區內設定的廣告牌由公路建設投資者或其委託的單位經營(以下簡稱廣告牌經營者),所得利潤收益用於公路還貸或高等級公路建設。
第十一條 經批准設定的廣告,廣告牌經營者應當與客戶或代理人簽訂廣告契約,在契約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廣告牌設施所有者或經營者應當服從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接受公路路政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准的內容、規格、地點和時間設定;
(二)嚴格按照廣告牌設計圖施工,設計的廣告牌在色澤和樣式上應當與公路交通標誌有明顯區別;
(三)設定的廣告牌要牢固、安全,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配備亮化設施;
(四)施工期間要保證安全作業、文明施工,不得妨礙高等級公路的安全暢通,不得破壞公路及其設施和園林綠化;
(五)按照廣告牌設定契約規定的期限,對廣告牌進行維修刷新;
(六)在半年內不發布廣告,牌面出現空白的,應當免費為社會做公益廣告或公路法規宣傳廣告;
(七)因高等級公路改建、擴建或路政管理的需要,拆移廣告牌時,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或契約的約定進行拆移。
第十三條 公路路政執法部門發現有安全隱患的廣告牌,應當立即通知廣告牌設施所有者和廣告牌經營者,及時處理安全隱患,確保公路暢通。
第十四條 廣告牌設施所有者因廣告牌發生損壞高等級公路路產或因廣告設施造成的第三人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未經自治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高等級公路廣告牌控制區內設定廣告牌的,由公路路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執法部門拆除,拆除費用由廣告牌設施所有者承擔。
第十六條 高等級公路廣告牌的管理人員及公路路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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