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金融工作局一般指本詞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3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8〕102號),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地方金融監管局)是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掛自治區金融工作局牌子。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歷史沿革

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金融工作局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為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加掛寧夏回族自治區金融工作局牌子。
2018年11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正式掛牌。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監管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金融工作總體規劃和促進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建立金融運行信息共享機制,綜合分析金融運行情況和發展趨勢。
(二)加強與中央金融監管部門、中央 (區外)駐寧銀行、證券 (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及其總部的聯繫協調工作。協助和配合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做好金融監管工作。
(三)根據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自治區政府批准(或授權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強化對轄區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的監管。會同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監管服務。
(四)推動健全完善金融機構組織體系,建立地方金融統計制度,加強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新設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籌劃、申報等前期工作,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培育新型金融業態,負責金融人才培養、引進、使用、管理、評價、激勵等工作,在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五)指導推動金融要素市場建設,提高聚集金融資源的能力。協調增加信貸投放總量,最佳化信貸結構,推動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掛牌和債券、股權融資,根據授權為上市及非上市公眾公司資產重組提供政策支持及諮詢服務,推動證券(期貨)、保險、股權投資等機構發揮功能作用。
(六)協調推進金融綜合改革、創新與發展,組織協調推動地方金融機構改革,推動金融機構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行機制創新、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
(七)建立健全非法集資防範和處置機制,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金融欺詐、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負責所監管機構的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推動市縣及有關部門 (單位)建立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配合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跨市場、跨行業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和風險管理。
(八)推進全區金融生態環境和金融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做好對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創新服務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等工作,擬訂現代金融知識、融資工具、金融風險防範的宣傳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指導市縣開展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加快金融改革發展、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等工作。
(十)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信息化等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承擔自治區金融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地方金融監管一處。負責擬訂小額貸款公司、社會眾籌等機構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及管理辦法,指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承擔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等工作。指導相關領域行業自律工作。
(三)地方金融監管二處。負責擬訂融資擔保、典當行等機構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及管理辦法,指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承擔全區融資擔保、典當行、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指導相關領域行業自律工作。
(四)地方金融監管三處。負責擬訂轄區內地方權益類交易場所、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機構的行業發展戰略、規劃及管理辦法。承擔地方各類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協調相關部門 (單位)規範各類交易場所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指導相關領域行業自律工作。承擔自治區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五)金融穩定處。建立健全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工作機制,研究提出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意見建議,組織做好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等工作。負責自治區金融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和組織、協調處置金融突發事件。協助金融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整頓和規範金融秩序。推動全區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協調做好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和評價。承擔投資公司的日常監管。承擔自治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自治區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地方金融服務一處。加強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及其設在地方監管部門、各銀行和保險業金融機構及其總部的聯繫協調。協調引進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等機構。協調做好民營銀行、村鎮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的組建和服務工作。承擔對地方法人銀行、法人保險金融機構的服務指導和協調工作。組織推動實施農村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金融合作交流,引導銀行和保險業金融機構為實體經濟服務。
(七)地方金融服務二處。加強與中國證監會及其設在地方監管部門和各證券 (期貨、基金)及其總部的聯繫協調。推動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做好上市公司的相關服務工作。推動企業在 “新三板”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融資。協調推動債券、股權等直接融資工作。根據授權為上市及非上市公眾公司資產重組提供政策支持及諮詢服務。做好地方法人證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的組建和協調服務。協調引進各類證券 (期貨)機構及其資源,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
機關黨委(人事與老幹部處)。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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