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民兵預備役部隊訓練基地(中心)管理規定》在1991.04.01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民兵預備役部隊訓練基地(中心)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1年04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民兵預備役部隊訓練基地(中心)管理規定》在1991.04.01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民兵預備役部隊訓練基地(中心)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兵、預備役部隊訓練基地和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基地〈中心〉)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訓練基地(中心)是民兵、預備役人員訓練的專用場所和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民兵武器裝備倉庫,配備管理人員和警衛人員,安裝安全防護設施。配備民兵...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所需經費,根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武裝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以及...
民兵、預備役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兵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的總稱,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重要措施,包括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公民在服預備役期間定期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任務,並隨時準備應徵現役...
第一條 為做好民兵、預備役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民兵、預備役部隊和預備役...
(七)寧夏回族自治區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批管理規定(1994年9月10日 寧政發〔1994〕104號)(八)寧夏回族自治區鄉(鎮)國庫管理暫行辦法(1990年12月21日 寧政發〔1990〕120號)(九)寧夏回族自治區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經費統籌...
(五)按許可權考察、任免、管理專職人民武裝幹部、預備役軍官;(六)按照要求管理民兵組織、預備役部隊的武器裝備;(七)領導基層人民武裝部開展民兵、預備役工作;(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預備役部隊按照國家和本省...
第三十五條 學生軍事訓練基地和民兵、預備役部隊軍事訓練基地承擔學生軍事訓練任務,不得以贏利為目的。向普通高等學校、高中階段學校收取經費的項目、標準應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制定;收取的經費主要用於學生軍事訓練及基地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