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辦法》在2005.05.23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5.23
  • 實施時間:2005.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獎勵措施,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申請程式,第四章 節育措施,第五章 獎勵資金的發放程式,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支持農村育齡夫婦少生快富,推進農村計畫生育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少生快富扶貧工程,是指對按照計畫生育政策可以生育兩個或者三個孩子,而自願少生一個或者兩個孩子並採取永久性節育措施的農村育齡夫婦,或者對自願採取永久性節育措施的農村計畫生育純女戶給予一次性獎勵資金及其他政策優惠,幫助其發展經濟,促使其儘快致富的計畫生育獎勵措施。
本辦法所稱少生快富扶貧工程戶(以下簡稱工程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享受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政策的農村計畫生育家庭。
第三條 本自治區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自治區實施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的地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負責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對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的發放、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的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工作。
郵政部門負責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的代理髮放工作。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的有關調查核實工作。
第六條 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開展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宣傳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新的工程戶名單,進行宣傳表揚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獎勵措施

第七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村育齡夫婦,給予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
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工程戶中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家庭或者生育兩個女孩的計畫生育純女戶,夫婦年滿60周歲以後,每人每年給予600元的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
第九條 享受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的工程戶,除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待外,還享受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有關計畫生育優待。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除執行本辦法規定的優待外,還可以根據實際,制定對工程戶的其他獎勵和優待辦法。
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經常性的回訪制度,幫助工程戶解決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困難。
鼓勵社會力量資助工程戶。
第十一條 農村育齡夫婦申請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接受永久性節育手術、辦理與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有關的手續,不交納任何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與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有關的手續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享受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的工程戶,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頒發《少生快富扶貧工程榮譽證》。
第十三條 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公布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的標準和給予工程戶的其他獎勵優待事項。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措施,可以隨著自治區經濟社會的發展,予以調整。

第三章 獎勵資金的申請程式

第十五條 實施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地區的具有本自治區戶籍的農村已婚育齡夫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願申請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
(一)按照自治區計畫生育政策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已生育一個孩子的;
(二)按照自治區計畫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個孩子,已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孩子的;
(三)計畫生育純女戶(包括川區已婚育齡夫婦已生育兩個女孩的家庭;山區漢族已婚育齡夫婦已生育兩個女孩的家庭;山區回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已婚育齡夫婦已生育三個女孩的家庭)。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農村已婚育齡夫婦,可以隨時口頭或者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
申請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應當填寫《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並提交育齡夫婦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戶口簿。
申請表一式三份,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各持一份。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生育狀況、申請表和身份證明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將申請人名單公布,並與申請人簽訂《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經核實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即時告知申請人。
被確定為工程戶的夫婦必須共同在契約書上籤名。契約書一式四份,工程戶、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各持一份。

第四章 節育措施

第十八條 被確定為工程戶的夫婦持契約書、身份證和戶口簿,到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定標準和從業條件的縣、鄉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落實永久性節育措施。
第十九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受術人做好術前檢查,嚴格執行手術操作規程,並在術後出具永久性節育手術證明。
永久性節育手術證明必須有工程戶夫婦、施術者、施術單位負責人的簽字,並加蓋施術單位的印章。永久性節育手術證明一式五份,工程戶、施術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各持一份。
施術單位應當對其出具的永久性節育手術證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受術人進行跟蹤服務,防止術後自然復通或者術後併發症的發生。
出現術後自然復通或者術後發生併發症的,施術單位應當免費重新實施手術或者負責治癒術後併發症。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永久性節育手術證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新的工程戶花名冊、申請表、契約書、永久性節育手術證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審核。
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自接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和工程戶花名冊、申請表、契約書、永久性節育手術證明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審批。

第五章 獎勵資金的發放程式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自接到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申請報告、獎勵資金使用計畫和工程戶花名冊。
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的使用計畫進行複查,並將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撥入自治區郵政部門設立的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郵政部門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提供的工程戶花名冊,向工程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郵政部門設在鄉(鎮)的郵政儲蓄網點開立活期存摺。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郵政儲蓄網點應當自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入賬後5日內,按照工程戶花名冊所列工程戶夫婦姓名、身份證號碼、兌現資金數額等事項,填寫並向工程戶投遞《寧夏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存摺領取通知單》(以下簡稱存摺領取通知單)。
郵政部門應當將存摺領取通知單送交工程戶或者設在村民委員會的投遞點;確實無法投遞的,應當與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聯繫解決。
第二十五條 工程戶憑戶口簿、本人身份證、契約書、存摺領取通知單,到郵政儲蓄網點領取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
郵政儲蓄網點應當及時、足額向工程戶發放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不得滯留、挪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罰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建立規範的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管理檔案。
各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採取定期與不定期、普遍檢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工程戶的審核、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的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檢舉、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進行檢舉、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必須進行查處,並將查處結果通知舉報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虛假手段騙取、挪用、滯留、擠占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的;
(二)在辦理與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有關的手續時,收取費用的;
(三)在少生快富扶貧工程實施、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
第二十九條 農村育齡夫婦弄虛作假,騙取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追回獎勵資金,取消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資格,並給予通報批評。
由於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的工作人員疏忽大意,造成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獎勵資金被騙取的,由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戶提供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或者出具虛假永久性節育手術證明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務院發布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農村育齡夫婦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文書、表格、證書的統一格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商有關部門制訂並統一印製。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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