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稅法是“程式稅法” 的對稱。 指規定稅收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稅法。 凡稅收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稅法。凡規定課稅對象、納稅人、計稅依據,稅目、稅率等內容的稅法為實體稅法。如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 (草案) 》等等。
實體稅法和程式稅法相比,前者居於主導地位,屬於主法,後者居於輔助地位,屬於助法,但在稅收實踐上,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因此,有的國家實體稅法和程式稅法分別立法,有的國家實體稅法和程式稅法結合立法,即在同一個稅法中兼有實體稅法和程式稅法雙重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