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懲戒是通過降低公務員的職務職等或損害其相關物質利益的方式,對有過錯的公務員施行的懲戒措施。通常適用於犯有嚴重過錯的公務員。其種類主要包括物質懲戒和職務懲戒。“物質懲戒”主要指經濟方面的懲罰,如罰款、減薪、停薪、停算年資或取消某項津貼、待遇等。其中“停算年資”是指削減計算或停止計算公務員的工作年限,以達到減少晉升或加薪機會的目的。“職務懲戒”是最嚴厲的懲戒方式,包括降級、降職、調職、免職、離職、停職、撤職、開除等形式,是對犯有嚴重過錯的公務員的懲罰。
精神懲戒是對有過失的公務員的精神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以示警戒的懲戒措施。通常適用於犯有輕微過失的公務員。其種類主要包括申誡、警告和記過。“申誡”包括訓斥和批評教育,在精神懲戒中處罰的程度最輕。比申誡稍重的是“警告”或“嚴重警告”,是對犯有過失的公務員實施的書面的譴責和告誡。“記過”的懲戒程度又高於前者,是指以正式的記過文書註明受罰者所犯的過失,並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