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能力定義和分類
道路通行能力研究作為道路交通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不僅可以確定公路建設的合理規模及合理建設模式,還可為
公路網規劃、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公路設計和公路建設後評估等方面提供更為科學的理論依據。
通行能力與交通設施對應,不同的交通設施對應不同的通行能力,另外,也與交通環境等因素有關。通行能力定義為在單位時間內,一定道路、交通和管制條件下,交通實體通過車道或者道路上一點或斷面的最大交通量(HCM2000定義)。HCM早期將通行能力劃分為基本通行能力、可能通行能力、實用通行能力三種。最新版HCM只用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代替三種通行能力概念的劃分。
依據的條件
通行能力定義中所依據的條件為:
①道路條件:指街道或者公路的幾何特徵,包括交通設施的種類及其形成的環境、每個方向的車道數、車道和路肩寬度、側向淨空、設計速度、平面以及縱斷面線形。
②交通條件:交通流中車輛組成分布、交通量及分布。
③管制條件:設施的管制設備、具體設計以及交通規則。交通信號的設定、種類以及配時是影響通行能力的關鍵性管制條件。其他重要管制條件包括停車或讓路標誌、限制以及其他措施。
可能通行能力
可能(實際)通行能力是指在實際或者預測的道路、交通、控制和環境條件下,單位時間內一個車道或一個斷面可以通過的標準交通實體(車輛)的最大數量。
設計通行能力
設計(實用)通行能力是指在預測的道路、交通、控制和環境條件下,單位時間內一個車道或一個斷面,在選用的服務水平下,可以通過的標準交通實體(車輛)的最大數量。 由於基本、可能和實用三種通行能力的劃分不能完全滿足和充分表達交通狀況與通行能力的關係,加之可能通行能力與實用通行能力兩者的概念劃分得不夠明確,難以區別,所以1965年出版的HCM中,已不再提出三種通行能力的劃分概念。但是,基本通行能力、可能通行能力和設計通行能力的概念在我國的通行能力研究與分析過程中還經常運用。 設計通行能力和可能通行能力的主要區別是:可能通行能力是以基本通行能力為基礎,考慮到實際的道路和交通狀況,確定其修正係數,再以此修正係數乘以前述的基本通行能力,即得到可能通行能力;而設計通行能力是指道路根據使用要求的不向,按不同服務水平條件下所具有的通行能力,也就是要求道路所承擔的服務交通量,通常作為道路規劃和設計的依據。只要確定道路的可能通行能力,再乘以給定服務水平下的服務交通量與通行能力之比(V/C),就得到設計通行能力。
理想條件,原則上是指對條件更進一步提高也不能提高基本通行能力的條件。我國對通行能力加以定義所確立的理想條件內容與HCM中的相似。僅增加了一項,即環境條件:主要指橫向干擾程度以及交通秩序等。這主要是由於反映混合變通狀況的需要。 對於混合交通的雙車道或腳踏車道公路,車道中所有車輛基本上不是以佇列形式行駛,各類車輛行駛的橫向位置有差別,常交錯行駛,不宜套用理想條件,故給出了具體路段可與之對比的基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