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為地

實施行為地,是指在採用侵權行為地法作為解決侵權行為法律衝突的國家中,對何為侵權行為地,有兩種對立的主張,一種認為是實施行為地,也稱加害行為地,即被告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不法行為的地點就侵權行為地點(歐洲大陸各國的學說及實踐多堅持這一主張)。其理由是實施行為地可以推定責任人應該知道支配其行為的法律。另一種主張基於侵權行為之債系補償的性質,認為損害結果發生地應為侵權行為地。中國的實踐表明,侵權行為地包括上述二者,當二者不一致時,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所在地。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兩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點。但也存在兩地不一致時,針對該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三處管轄人民法院,即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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