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國絕對收益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富國絕對收益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是富國基金發行的一個混合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富國絕對收益多策略定開
  • 基金類型:混合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富國基金
  • 基金管理費:1.00%
  • 首募規模:4.66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1641
  • 成立日期:20150917
  • 基金託管費:0.2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利用股指期貨等金融工具對沖市場波動風險,力爭為投資人實現較高的投資收益。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貨、權證、債券(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可轉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資產,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根據對市場的判斷,採用“多空對沖”等投資策略,在控制基金資產的股票系統性風險暴露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1、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系統地分析中國證券市場的特點和運作規律,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為基礎,採取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選具備基本面健康、核心競爭力強、成長潛力大的投資標的;綜合考慮基金組合投資回報的穩定性、持續性與成長性;主動承擔“自下而上”的股票選擇風險,構建本基金的現貨組合,努力實現風險調整後收益的最大化。
2、對沖策略
現階段本基金將根據對證券市場走勢的判斷,適時利用股指期貨對沖多頭股票部分的系統性風險。
原則上本基金絕大多數時間在股票投資策略的基礎上,通過構建和股票多頭相匹配的股指期貨空頭頭寸,從而對沖本基金的系統性風險,以獲取精選股票的絕對收益。
3、套利策略
本基金主要採用股指期貨套利的對沖策略尋找和發現市場中資產定價的偏差,捕捉絕對收益機會。同時,本基金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靈活運用其他對沖套利策略提高資本的利用率,從而提高絕對收益,達到投資策略的多元化以進一步降低本基金收益的波動。
(1)股指期貨套利策略
股指期貨套利策略是指積極發現市場上如期貨與現貨之間、期貨不同契約之間等的價差關係,進行套利,以獲取絕對收益。股指期貨套利包括以下兩種方式:
①期現套利
期現套利過程中,由於股指期貨契約價格與標的指數價格之間的價差不斷變動,套利交易可以通過捕捉該價差進而獲利。
②跨期套利
跨期套利過程中,不同期貨契約之間的價差不斷變動,套利交易通過捕捉契約價差進行獲利。
(2)其他套利策略
基金經理會實時關注市場的發展,前瞻性地運用其他套利策略。
4、其他投資策略
(1)普通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債券投資方面,通過深入分析巨觀經濟數據、貨幣政策和利率變化趨勢以及不同類屬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結構分布策略為主,以收益率曲線策略、利差策略等為輔,構造能夠提供穩定收益的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組合。
(2)可轉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可轉債投資方面,將參與發行條款較好、申購收益較高、公司基本面優秀的可轉債的一級市場申購,上市後根據個券的具體情況做出持有或賣出的決策;同時,本基金將綜合運用多種可轉債投資策略進行二級市場投資操作,在承擔較小風險的前提下獲取較高的投資回報。
(3)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對中小企業私募債券進行信用評級控制,通過對投資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比例限制,嚴格控制風險,對投資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而引起組合整體的利率風險敞口和信用風險敞口變化進行風險評估,並充分考慮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對基金資產流動性造成的影響,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後,決定投資品種。
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和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防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種風險。
(4)衍生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資將嚴格遵守證監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合理利用股指期貨、權證等衍生工具,利用數量方法發掘可能的套利機會。投資原則為有利於基金資產增值,控制下跌風險,實現保值和鎖定收益。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僅現金分紅一種;
2、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同一類別內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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