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音樂舞蹈家協會

宿遷市音樂舞蹈家協會

宿遷市音樂舞蹈家協會(簡稱宿遷市音舞協)是中共宿遷市委領導的,市級音樂舞蹈家協會、市轄縣(區)音樂舞蹈家協會(簡稱縣(區)音舞協)、行業音樂舞蹈家協會(簡稱行業音舞協)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音樂舞蹈藝術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音樂舞蹈藝術、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音樂舞蹈家協會
  • 簡稱:宿遷市音舞協會
  • 成立於:1997年6月
  • 主席:粱生安
協會簡介主席,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主席

宿遷市音樂舞蹈家協會(簡稱:宿遷市音舞協會)成立於1997年6月。第一屆、第二屆粱生安,第三屆主席團主席潘新文,副主席周俊超、趙呂森、朱媛媛、周向明、於洪南朱德美、馬軍波、陳娟,秘書長倪俊傑,名譽主席粱生安、李慶龍。現有國家級會員8名,省級會員51名。 近年來,協會積極組織會員創作音樂、舞蹈作品,每年都有一批原創作品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獲獎。特別是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創作了大量的地方形象歌曲和行業、企業歌曲,為豐富廣大人民民眾文化生活,鼓舞精神,激勵鬥志,宣傳形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市委、市政府先後兩次組織《宿遷精神之歌》和《創業之歌》民眾性合唱比賽,歌曲在民眾中廣為傳唱,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宿遷市音樂舞蹈家協會(簡稱宿遷市音舞協)是中共宿遷市委領導的,市級音樂舞蹈家協會、市轄縣(區)音樂舞蹈家協會(簡稱縣(區)音舞協)、行業音樂舞蹈家協會(簡稱行業音舞協)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音樂舞蹈藝術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音樂舞蹈藝術、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宿遷市音舞協是江蘇省音舞協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 宿遷市音舞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音樂舞蹈藝術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動員音樂舞蹈藝術家和音樂舞蹈藝術工作者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致力於繁榮社會主義音樂舞蹈藝術事業,加快宿遷文化強市建設,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跨越發展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宿遷市音舞協堅持音樂舞蹈藝術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音樂舞蹈藝術規律,繼承優良傳統,推進音樂舞蹈藝術創新,創作生產出思想性藝術性觀賞性相統一、人民喜聞樂見的優秀音樂舞蹈藝術作品。
第四條 宿遷市音舞協通過各團體會員加強全市音樂舞蹈藝術界的團結;加強同省內外音舞協組織的聯繫與合作;增進與省內外音樂舞蹈藝術團體和音樂舞蹈藝術界人士的聯誼與交流,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貢獻力量。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宿遷市音舞協對各團體會員具有聯絡、協調、服務、指導職能。其主要任務是: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團結動員廣大音樂舞蹈藝術工作者積極投身社會實踐;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音樂舞蹈藝術創作、人才培訓、展演展覽、學術討論、音樂舞蹈藝術評獎、書刊出版、網路宣傳、對外交流和權益保障等工作,推動各團體會員業務活動的開展,並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宿遷市音舞協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加強對外友好往來,擴大宿遷音樂舞蹈藝術對外影響力。
第七條 宿遷市音舞協積極加強音樂舞蹈藝術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密切合作,共同發展宿遷音樂舞蹈藝術事業。
第八條 宿遷市音舞協依法通過規範行為、業務培訓、成果評價、職稱評審、考評考級等開展音樂舞蹈藝術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依法反映團體會員和音樂舞蹈藝術家的意見、建議和訴求,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九條 宿遷市音舞協引導音樂舞蹈藝術工作者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培育良好的職業精神、職業道德,表彰獎勵優秀音樂舞蹈藝術工作者和音樂舞蹈藝術作品,發現、培養和推出音樂舞蹈藝術人才,不斷壯大音樂舞蹈藝術家隊伍。
第十條 宿遷市音舞協推進音樂舞蹈藝術創新,繁榮音樂舞蹈藝術創作,推動音樂舞蹈藝術精品生產;發掘優勢資源,打造音樂舞蹈藝術品牌,提升宿遷音樂舞蹈藝術的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十一條 宿遷市音舞協根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的特點和規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自身在組織、人才和資源上的優勢,積極推進和發展文化產業,為繁榮社會主義音樂舞蹈藝術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宿遷市音舞協實行團體會員制。市級音樂舞蹈家協會、縣(區)音舞協和行業音舞協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付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本會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會活動及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宿遷市音舞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宿遷市音樂舞蹈家協會代表大會和由它產生的宿遷市音舞協委員會。
第十五條 宿遷市音舞協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宿遷市音舞協根據實際情況特邀產生。
第十六條 宿遷市音舞協委員會委員人選由各團體會員和市宣傳文化有關部門按商定名額分別推舉,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需要亦可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建議人選,經代表大會通過後確認。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宿遷市音舞協委員會行使其權力。
宿遷市音舞協委員會中的團體會員負責人、市各音樂舞蹈家協會主席和市宣傳文化部門有關負責人,實行自然替補制,即該委員在不再擔任該團體會員負責人、市各音樂舞蹈家協會主席或市宣傳文化部門有關負責人職務後,則應推舉繼任負責人接任,並由宿遷市音舞協委員會主席團提名,經全委會通過。
第十七條 宿遷市音舞協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市音舞協委員會召集。市音舞協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代表大會和委員會全體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
第十八條 宿遷市音舞協經費來源:(一)財政撥款;(二)會費;(三)社會贊助和捐贈;(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宿遷市音舞協的經費、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宿遷市音舞協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宿遷市音舞協委員會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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