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農業機械管理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工程、農用航空業務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
(二)研究制訂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工程、農用航空業務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負責制訂農機化政策規定、管理制度、作業與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全市農機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套用水平。
(三)參與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負責全市農業機械科研、推廣和科技管理,重大開發、技術推廣項目的立項、論證、申報工作。負責全市農機產品推廣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四)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拖拉機變型運輸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和管理工作。參與調查分析和處理重大農機產品質量事故。
(五)負責全市農機安全生產,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機系統技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核發牌證和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發證及安全教育與檢查工作。
(六)負責全市農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機械化農業生產和農機服務組織的服務、經營活動,協調和指導農業機械有組織地跨區作業;負責農機和農機服務市場的巨觀管理:參與農業規模經營、農業現代化試驗、示範和區域開發工作。
(七)負責全市農機系統供銷和農機維修行業的巨觀管理工作,核准農機二級維修網點,負責農機維修網路建設、維修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農機化發展的預測和統計以及全市農業機械化信息網路建設。
(九)負責農業機械用油需求預測和農用柴油市場的監督和協調工作;參與和組織農業的抗災救災工作,負責全市防汛抗災農用機具用油計畫的申報、分配、監督和抗災、救災機具的調度。
(十)負責全市農業機械科技、經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和農機化外事外經工作;負責全市農機化利用外資重大項目的立項申報、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農業機械化項目庫建設和項目與計畫的編報、組織實施工作;參與制訂有關農機產品信貸和稅收及財政補貼政策;指導全市農機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訂全市農機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需求預測;負責全市農機化技術教育、培訓、職改和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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