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農業機械管理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4號)和《中共揚州市委辦公室、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揚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揚辦發〔2010〕11號),揚州市農業機械管理局在揚州市農業委員會掛牌,正處級建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州市農業機械管理局
  • 建制:正處級
  • 地點江蘇省揚州市
  • 職能處室:3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新增負責農機政策性保險的實施工作的職責。
(二)新增負責從事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企業的資格審批的職責。
(三)新增負責全市農機燃油補貼工作,做好農機燃油補貼範圍測算、補貼標準制定、補貼對象確定和補貼資金審核發放的職責。
(四)新增負責全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組織實施,制定市級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並監督實施的職責。
(五)新增負責全市設施農業裝備示範、推廣、指導、管理工作的職責。
(六)“負責農機產品推廣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的職責調整為“負責農機產品推廣許可備案”。
(七)取消“對農業機械的鑑定和論證”的職責。
(八)取消“組織農業的抗災救災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工程、農用航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研究制訂全市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工程、農用航空業務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全市農機化政策法規、管理制度、作業與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全市農機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負責市農機化發展的預測和統計工作以及農機化宣傳信息網路建設;引導種植業機械、畜牧業機械、漁業機械、園藝設施農業機械等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機化普及和套用水平。
(三)參與實施“科教興農”戰略和生物農業工程,負責全市農機化科研、推廣和科技管理,重大科研、開發、推廣項目的立項、論證、申報和組織攻關工作;負責全市農機產品推廣許可備案工作,制訂市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機產品目錄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生物農業技術、裝備的科研、開發和推廣工作。
(四)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各類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鑑定、產品質量檢驗工作;參與農機及其配件供銷市場的監督檢查;調查分析和處理重大農機產品質量事故;參與農業機械節能和污染排氣控制技術的開發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農機安全生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機系統技術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牌證核發和農機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駕駛操作人員考試考核和發證及安全教育與檢查;負責農機政策性保險的實施工作。
(六)負責全市農機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農業機械化生產和農機服務組織的服務、經營活動,協調和指導農機有組織地跨區作業;負責農機和農機服務市場的管理;參與全市農業規模經營、農業現代化試驗和區域開發工作。
(七)負責全市農機維修行業的管理;負責全市農機維修網路建設、維修市場監督管理、農業機械的報廢更新和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全市農機修理技術等級的考核審批;負責農業機械回收經營活動企業的資格審批。
(八)負責農機用油需求預測和協調工作;參與全市抗災救災農用機具用油計畫的申報、分配、監督和農用機具的調度;負責全市農機燃油補貼工作,做好農機燃油補貼範圍測算、補貼標準制定、補貼對象確定和補貼資金審核發放。
(九)負責農機化科技、經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有關外事、外經工作;負責全市農機化利用外資重大項目的立項、申報、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引進農機裝備和農機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工作。
(十)擬訂全市農機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負責全市農機化技術教育培訓和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職稱評聘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農機化項目庫建設和項目計畫的編報,並組織實施工作;參與制訂有關農機產品信貸和稅收及財政補貼政策;負責全市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組織實施;指導全市農機系統的財務統計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加強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領導和對群團工作的指導。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機械管理局設3個職能處室,均為正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
承擔重要檔案起草和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承辦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綜合協調機關各處室和直屬單位的工作;承擔局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承擔局機關文秘、宣傳、檔案、機要、保密、保衛、信訪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教育培訓和群團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建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本部門黨務、政務信息化工作,負責本部門網站建設。
承擔研究擬訂全市農業機械化、設施農業工程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全市農機化發展預測和統計工作;承擔全市農機化項目庫建設和專項計畫的編報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農機化發展資金和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資金管理;承擔全市農機化對外經濟工作;承擔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指導全市農機行業的財會管理、審計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參與擬訂農機行業價格、稅收、信貸和財政補貼政策。
(二)科技質量處
承擔擬訂全市農機科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承擔全市農機化重大科研、開發、推廣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擬訂適用農機具的科研、開發、使用推廣和全市農機行業教育培訓的意見,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承擔全市農機行業人才需求預測和規劃、智力引進和交流工作;指導農機行業貫徹和採用國際先進標準及國家相關標準;組織開展設施農業、生物農業技術、裝備的科研、開發和推廣工作;承擔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維修質量和售後服務投拆的受理與調解;負責全市農機行業放心消費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業機械推廣備案工作;參與調查分析和處理重大農機產品質量事故;負責全市農機化試點工作。
(三)農機管理處(掛“政策法規處”、“行政辦事服務處”牌子)
承擔全市農機管理服務體系建設和安全生產工作;擬定農機安全、維修和農機管理與服務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農機及其服務市場管理,協調和指導農機有組織地開展跨區作業;承擔全市農機維修行業管理、維修質量監督管理和農業機械報廢更新管理工作;承擔全市農機用油需求預測和協調工作;承擔全市防汛抗災農用機具用油計畫的申報、分配、監督工作。
承擔全市農機行業法制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擬訂全市農機化政策的立法計畫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制定農機化法規、規章,對局發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核並報送備案;承擔全市農機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和組織聽證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負責全市農機行政許可事項和農機行政辦事服務視窗的監督協調工作;負責全市農機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農機政策性保險管理監督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等機構設定按有關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核定市農業機械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核定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正副處長(主任)5名,其中正處長(主任)3名,副處長(副主任)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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