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監察委員會

宿遷市監察委員會

宿遷市監察委員會是宿遷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同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通過整合市人民檢察院的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不再保留市監察局。

2018年1月9日,宿遷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組長魏國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市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副組長李桂琴共同為宿遷市監察委員會揭牌。至此,宿遷市、縣兩級監察委員會全部完成組建、掛牌。

現任中共宿遷市委常委、宿遷市紀委書記,宿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陸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Suqian municip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 現任領導:陸野 
  • 機構屬性:國家監察機關
  • 成立時間:2018年1月9日 
  • 領導機構:江蘇省監察委員會
人事任免,工作程式,紀檢申訴,監察申訴,監察改革,監察範圍,主要職責,監察職能,監察職責,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人事任免

2019年9月9日,宿遷市紀委市監委召開領導幹部會議,宣布主要負責人調整決定:陸野同志任宿遷市委委員、常委、市紀委書記,李桂琴同志不再擔任宿遷市委常委、委員、市紀委書記。
2020年1月11日,宿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閉幕,會議選舉陸野為宿遷市監察委員會主任。

工作程式

紀檢申訴

1、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
2、如果複議、複查結論和決定由原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做出,則不必辦理批准手續。
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程式紀檢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程式
3、對於黨員、黨組織的申訴,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複議、複查,也可以責成有關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複議、複查。
4、對本級黨的委員會管理的黨員幹部的申訴由案件審理部門辦理,重要的由本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批示辦理。
5、對轉交下級的申訴,交辦的機關可以採取檢查、催辦、參與調查、參與研究處理意見等方法進行督辦。

監察申訴

1、提起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應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訴應當由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提起;受處分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起;
監察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程式監察機關辦理申訴工作程式
②有明確的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
③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④屬於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管轄;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對不服行政處分決定的複審申請,應當在受理後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不服行政處分決定複審決定的覆核申請,應當在受理後的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3、上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中央監察機關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複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4、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監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監察體制改革監察體制改革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宿遷市監察委員會宿遷市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宿遷市監察委員會宿遷市監察委員會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現任領導

主任

陸野

副主任

陳海洪(市紀委副書記、市委巡察辦主任)、朱金剛(市紀委副書記)

委員

馮新亞(市紀委常委)、莊達磊(市紀委常委)、陸濤(市紀委常委、秘書長)、夏瑋、李雯(市案件審理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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