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申報戶口服務指南

宿遷市申報戶口是由派出所受理的服務,針對目前在宿遷居住和大家遷入宿遷市的廣大民眾進行統一的服務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申報戶口服務指南
  • 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
出生申報,收養申報,

出生申報

1、辦理條件:
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2、辦理手續:
(1)書面申請報告;(2)出生醫學證明或兒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3)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4)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在港、澳、台或境外以及跨省異地出生的新生兒,申報戶口時,所執《出生醫學證明》需本地管理機構加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專用章確認。
3、辦理程式:
(1)未滿2周歲嬰兒出生登記申報,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2)超過2周歲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3)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4、辦理時限:
(1)未滿2周歲嬰兒出生登記申報,在派出所戶籍視窗當場辦理。
(2)其他需要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收養申報

1、辦理條件:
(1)公民個人收養、且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嬰兒,收養人可以憑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登記。(2)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該機構持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及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向該機構集體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辦理手續:
(1)公民個人收養:①書面申請報告;②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書(1999年4月1日前收養)。
(2)社會福利機構收養: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嬰兒、兒童基本情況證明;③收養社會福利機構資格證明。
3、辦理程式:對公民個人和社會福利機構申報收養登記的,由收養人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公安派出所受理後,經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
4、辦理時限: 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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