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宿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是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為宿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自20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州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 具體辦法:人民政府制定
  • 負責人:市建設委員會
  • 施行時間:2004年5月1日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促進和保障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商品房的行為。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嚴格控制零星建設。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受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日常工作,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行業管理。
各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產部門按照政府賦予的職責、國土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管理工作。
計畫、規劃、工商、物價、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在本市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資金:在宿州市市區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金不得少於800萬元,其中自有貨幣資金不得少於500萬元。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金不得少於200萬元,其中自有貨幣資金不得少於100萬元。
(二)人員:有5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配有專職統計人員。工程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登記進行審查時,應當書面徵求本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的意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徵求意見之日起10日內出具審查意見書,作為企業登記的依據之一。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契約;
(六)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建設部的規定,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報省建設廳審批,領取資質等級證書;須報建設部審批的,由省建設廳審核後予以轉報。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攬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係、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等需要變更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後15日內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分立、合併、關轉或撤銷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後,及時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重新審定或註銷資質等級。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將已批准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及其變動情況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省外房地產開發企業到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向省建設廳申請辦理資質核驗,併到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其中三級以下(含三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持相關資料按照本辦法的第五、六、七條規定重新申辦資質登記手續。省內跨區經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資質核驗登記備案後,方可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暫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跨區開發經營。
境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來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除應當符合房地產開發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每年第一季度對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進行年檢。年檢時對符合資質升級條件的,報請省建設廳批准晉升資質等級,不符合資質等級條件的報請省建設廳批准後予以降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年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未按規定申請資質年檢的,視為年檢不合格,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上級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后方可補領。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建設
第十三條 市、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畫、城市規劃及房地產市場供求情況等編制房地產開發年度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市、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畫、規劃、房產、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地產開發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庫。
編入項目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包括坐落位置、四至範圍、用地面積、項目性質、規劃設計條件、經濟技術指標、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要求,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和開發期限等內容。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優先從項目庫中選定。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名稱應標準化、規範化。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報立項時,應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名稱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及同級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確定後,國土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的用地方式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提出書面意見,並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經營權實行招投標制度,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採取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房地產開發企業。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採取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十八條 中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法按期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簽訂房地產開發契約,房地產開發契約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性質、規模及規劃、設計要求;
(二)開工期限和建設進度;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及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四)項目建設質量要求;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及拆遷期限;
(六)項目投資及資金落實方式;
(七)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對項目提供的配套條件;
(八)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持房地產開發契約到規劃和國土部門辦理規劃、用地審批手續。
未簽訂房地產開發契約的開發項目,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劃撥手續。
第二十條 實行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項目資本金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三方簽訂資本金監管協定書,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標方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單位簽訂書面契約,明確質量責任。所簽契約應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契約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根據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統籌安排,配套建設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應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步進行。
第二十三條 實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並在每季度前5日送市城市綜合開發管理辦公室檢驗,作為年終企業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當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綜合驗收,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落實情況的材料、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房地產開發契約、項目竣工圖和技術檔案材料;
(二)拆遷安置方案落實情況的材料;
(三)單項工程及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園林綠化等驗收材料;
(四)物業管理落實情況的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在接到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申請報告和有關材料30日內,應組織規劃、質檢、拆遷、房管、公安消防、人防、市政、園林綠化、環衛等部門進行綜合驗收。經驗收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未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的住宅小區不得交付使用,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對規模較大,分期開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驗收。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二十六條 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受讓人應當為依法成立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契約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辦理按《宿州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商品房預(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契約。契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
(二)商品房的用地方式及坐落位置;
(三)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包括商品房的套內建築面積及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使用面積及樓號、樓層、房號和層高;
(四)商品房的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
(五)預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時間;
(六)商品房的結構、設備及質量標準;
(七)物業管理方式;
(八)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的方式;
(九)當事人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經房地產開發企業書面同意,並在交付購房款總額的25%後,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可以將購買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後,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契約,並自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書面同意證明等材料到原預售契約備案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當事人因履行契約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請宿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後交付使用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
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供統一格式。
第三十二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在住宅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內,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擅自改變結構或者設備位置,造成商品房質量受損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給其他用戶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2年內,購買人認為商品房的實際面積與其購買的面積不符的,可以按照建設部和省建設廳的規定,向具有測繪資質的房地產測繪單位申請複測。售房契約中載明的房屋建築面積大於複測面積且誤差值超過3%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售房契約規定的售房價格退還多收的房款;購買人要求退房的,應當予以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契約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出藉資質等級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報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或者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三十六條 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出具質量合格檔案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以下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末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
(二)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
(三)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四)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五)違法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六)擅自預(銷)售商品房的。
第三十八條 外地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本市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登記備案的,由市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不得在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經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時間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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