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指導做好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經委、工信廳)、物價局、煤炭廳(局、辦),煤炭、電力、冶金、化肥行業協會,國家電網公司、有關企業: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和煤炭行業脫困決策部署,進一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依法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不斷完善煤炭產運需銜接和運行調節機制,促進供需平衡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指導做好2015年銜接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指導做好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通知
一、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不斷完善產運需銜接方式
(一)尊重市場主體地位。在產運需銜接工作中,凡依法依規生產、經營的煤炭和用戶企業,均可自主參與銜接。嚴禁違法違規建設和生產的煤礦、用戶企業參與銜接。
(二)鼓勵簽訂煤炭中長期契約。煤礦與電力等需方簽訂的年度契約,礦點、用戶以及供貨渠道等應與上年保持相對穩定。對2015年供需雙方簽訂並確認的2年期以上中長期煤炭契約,鐵路、港航企業在運力配置上要予以優先保障,並在日常執行中優先安排運輸。
(三)規範契約簽訂行為。煤礦企業簽訂的契約量須控制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網站公告的生產能力範圍內,並參考實際煤炭發運量;用戶企業依據實際需要,自主銜接簽訂契約。契約的數量、質量、價格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應規範完整、真實有效。為規範交易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鼓勵供需雙方在銜接中使用規範性的煤炭購銷契約文本。
(四)做好契約匯總和運力銜接。繼續由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對供需雙方簽訂的煤炭契約進行匯總。交通運輸部、中國鐵路總公司依據運輸能力,組織指導有關企業進行運力銜接,對匯總的煤炭契約合理配置運力並保持相對穩定。鼓勵港航企業與貨主、有條件的鐵路運輸企業與已簽訂中長期煤炭契約的企業簽訂年度運輸契約。
(五)繼續實行契約備案。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要求,我委會同交通運輸部、中國鐵路總公司將對供需雙方簽訂並確認運力的契約予以備案,作為銜接工作事中事後監管和日常運行調節的依據。
(六)創新銜接模式。貫徹落實我委《關於深入推進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發改運行[2014]967號)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和提升現有煤炭交易市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支持有關方面創新交易模式,提供交易平台。
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銜接指導監管
(一)我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加強對煤炭產運需銜接的指導,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重大問題。對脫離實際、簽訂虛假契約的;對存在違法違規建設生產、超能力生產和不安全生產的企業,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查處。
(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為促進公平競爭、維護合法契約、構建統一市場創造必要條件,不得實行地方保護,不得干預供需雙方自主銜接、簽訂契約。
(三)各有關方面要引導供需雙方遵循市場規律,自主協商定價,堅決抵制和打擊低價傾銷、惡性競爭和價格壟斷等不法行為。同時,各地要按照煤炭資源稅改革部署,儘快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嚴肅查處違規收費行為,確保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
(四)進一步推進煤炭交易誠信體系建設,健全信用記錄,強化信用約束。加強契約履行檢查,將供需雙方的履約情況納入法人信用記錄,對嚴重失信的企業予以社會公示,並在運力配置等方面實施聯合懲戒。
三、加強協調配合,紮實做好銜接相關工作
(一)各有關方面要充分認識做好煤炭產運需銜接對推進交易市場體系建設、促進供需平衡和行業脫困的重要意義,加強配合,形成合力,確保銜接工作順利進行。
(二)供需雙方要加快銜接進度,抓緊簽訂契約。煤炭工業協會要加強與有關部門和企業的聯繫,在12月底前完成契約匯總。交通運輸部、中國鐵路總公司組織指導做好運力銜接。銜接期間,產運需各方要通力合作,保障煤炭日常供應平穩有序。
(三)在產運需銜接過程中,各有關方面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有關要求,切實改進工作作風,反對奢侈浪費,加強廉潔自律。同時,加強輿論引導,為開展銜接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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