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 2012年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1]2945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 2012年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
  • 相關檔案:發改運行[2011]2945號
  • 頒發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
  • 頒發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煤炭廳(局、辦),煤炭、電力、化肥行業協會,有關企業:
今年以來,全國煤炭產運需保持較快增長勢頭,供應總體平穩。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克服了南方乾旱少雨、水電大幅減發、部分地區電煤偏緊等不利因素,保障了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需要。預計2012年,煤炭供需將保持基本平衡,但受各種不利因素影響,局部地區、個別時段還會出現電煤供需失衡現象。為保障重點行業煤炭穩定供應,現就2012年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巨觀調控指導,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一)我委會同鐵道、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要求,做好煤炭產運需總量綜合平衡,研究制定2012年跨省區煤炭產運需銜接原則,提出運力配置指導框架方案和電煤價格政策,指導全國開展產運需銜接工作。
(二)供需雙方要堅持以市場為導向,自主銜接、協商訂貨。各有關方面要嚴格執行產運需銜接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企業正常銜接。
(三)鼓勵煤炭供需雙方簽訂中長期契約,為建立長期穩定供需關係奠定良好的基礎。加快建立以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為主體,以區域市場為補充,以網路技術為平台,有利於政府巨觀調控、市場主體自由交易的煤炭市場體系。
二、堅持供需自主銜接,依法簽訂購銷契約
   (一)凡依法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的供需企業,均可參加銜接。支持煤礦與終端消費企業直接銜接簽訂契約,減少中間環節。嚴禁證照不全的煤礦、非法違規的經營企業和用戶參加銜接。
(二)供需雙方應按照《契約法》有關規定,簽訂內容規範完整、具有法律效力的煤炭購銷契約。契約中需明確產品質量、價格和違約責任,契約數量依據2012年跨省區煤炭運力配置指導框架確定,原則上除框架調整外,其他重點契約電煤數量與上年保持不變,且礦點和電廠保持相對穩定。嚴禁簽訂脫離生產和需求實際的虛假契約,一旦查出將嚴肅處理。
(三)供需雙方要加強配合,本著高效、節儉的原則,加快銜接進度,在自本通知下發後15日內完成契約的簽訂。各有關方面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拖延契約簽訂時間。
(四)供需雙方簽訂的全部契約,須登錄中國煤炭市場網煤炭網路交易系統,煤炭工業協會負責協調做好信息收集和契約匯總等相關服務工作。
三、落實價格調控政策,穩定發電用煤價格
煤炭是重要的基礎能源,煤價大幅上漲對發電企業影響較大。為此,各有關方面要進一步提高對電煤價格調控重要性的認識,認真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電[2011]299號)精神,切實加強自律,穩定發電用煤價格。
四、最佳化煤炭運力配置,保障重點用煤需求
   (一)供需雙方重點契約簽訂結束後,煤炭產運需各方要主動加強溝通,相互配合,做好運力落實工作。鐵道部、交通運輸部指導有關鐵路局、港航企業做好運力配置工作,並以框架意見為基礎,結合實際完成情況和新增能力確定運力配置。
(二)對供需企業簽訂的內容齊全、規範的煤炭購銷契約,各鐵路局要及時確認運力,需經水運中轉的由有關港口確認承諾運輸,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運力銜接工作。
(三)煤炭運力配置應體現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向節能減排搞得好、契約兌現率高、裝車運輸條件好的大中型企業傾斜。重點保障電力、化肥、居民生活、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等用煤需求。對煤炭供需企業簽訂的中長期契約,運力上給予優先安排。對重點契約兌現率極低的企業核減運力。
五、加強監督,落實責任,全面完成銜接各項任務
   (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和國家電網交易中心,根據煤礦生產、運力配置和電力企業需求實際情況,對供需雙方簽訂的經鐵路、港航企業配置運力的重點電煤契約進行核實,並提交我委和鐵道部、交通運輸部。
(二)我委和鐵道部、交通運輸部加強對銜接工作的監督指導,對有悖於銜接政策,並有可能對煤炭穩定供應帶來明顯影響的,予以必要的調整。
(三)產運需各方要嚴格履行契約,確保兌現。我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有關監管職能,對重點電煤契約履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各有關地方、部門、行業協會和產運需企業,要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努力做好2012年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
附:2012年跨省區煤炭鐵路運力配置指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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