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工

家屬工

正式職工的妻子或子女,在沒有勞動部門指標又未開據臨時工介紹信的情況下,經其工作單位同意接受並實際參加了工作的這部分人稱為家屬工,是文革後期的產物。 如果一個非農業戶口的男人娶了一個農業戶口的妻子,而且所生子女亦為農業戶口,又如果這個男人的單位有能力創辦一些用工單位,來安置這些自己內部職工農業戶口的妻子和沒有工作的子女(當時有政策規定,除特殊招工指定外,農業戶口身份人不能參加非農業戶口身份人所從事的工作),那么,這些人雖然參加了非農的工作,但依然保持其農業戶口身份而不被正式招工,也被稱為家屬工。 家屬工的工資福利和勞動待遇與正式職工不一樣,差距很大。家屬工一般實行計件工資制,即使是計時工作,加班沒有加班費,超產不計獎金,更沒有醫療福利,也不享受其他福利補貼,隨時隨地可以辭退亦可以自行離職。 後來,類似的單位轉為大集體或小集體企業性質,家屬工的身份隨之變成了集體職工。所以家屬工之稱存活期很短,不過十年左右,基本屬於歷史的產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屬工
  • 性質:是文革後期的產物
  • 存活期:十年左右
  • 工資制:計件工資制
簡介,歷史背景及特殊性,“家屬工”權益爭議,現實中的解決方案,分析與建議,

簡介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家屬工是在特殊的歷史階段產生的特殊群體,其存在的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缺失作為歷史遺留問題,在全國比較普遍。隨著老齡化社會的來臨,家屬工的養老、醫療需求保障問題成為不可忽視的一個問題,有待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

歷史背景及特殊性

“家屬工”是指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築、建材、礦山、交通、運輸、冶金、有色、機械、農、林、水、牧、電、軍工等行業的國有企業中從事生產自救或企業輔助性崗位工作的,以及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等自行組建的集體企業中從事生產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未被勞動部門錄用、沒有企業正式職工身份的人員。
這些人員多數是在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初回響毛澤東“五七”指示,走出家門參加生產勞動,組建街道“五七”廠或進入企業不同崗位的城鎮職工家屬,因此也稱為“五七工”。
“家屬工”主要分兩種類型,一種是原國營企業所辦“五七”廠等企業的家屬工,另一種是街道辦等集體單位所辦工廠的家屬工。家屬工的工資福利和勞動待遇與正式職工不一樣,差距很大。
家屬工一般實行計件工資制,即使是計時工作,加班沒有加班費,超產不計獎金,更沒有醫療福利,也不享受其他福利補貼,隨時隨地可以辭退亦可以自行離職。後來,類似的單位轉為大集體或小集體企業性質,家屬工的身份隨之變成了集體職工。
家屬工是在特定的歷史階段產生的特殊勞動群體,其共同特點是:(1)他們多數是在計畫經濟時期企業計畫用工不足時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一般都與企業形成了較長時間的勞動關係,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勞動者群體,絕大多數是女性。(2)沒有辦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沒有勞保。(3)隨著集體企業的關、停、並、轉,多數家屬工的用人單位的主體地位已經不存在,多數人沒有生活保障,一些人可從“上級”企業得到數額很少的生活費,總體上生活無法保障。(4)目前年齡普遍超過了退休年齡,不符合現行參保範圍及條件,無法直接按現行政策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成為歷史遺留問題。
在達到退休年齡以後,家屬工們的主要生活來源是其配偶的養老金。由於年齡偏大,很多家屬工的配偶已經過世,她們也就失去了主要生活來源,加上很多人的子女也無法很好地承擔贍養義務,不少家屬工的生活舉步維艱,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家屬工”權益爭議

從事實上來說,家屬工們從事的勞動與其他正式職工只有工作內容、工作崗位上的差別,並沒有性質上的差別,甚至時間更長、勞動強度更大。但是在當時,她們並不享有職工的法律權利,也不享有職工的政治地位,而與臨時工的地位相似,離職沒有補償,沒有安置,連續工作年限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用人單位沒有給她們繳納社保費等。她們經歷了“農轉非——臨時工——被清退”這樣一個複雜和曲折的身份變遷過程,其社會經濟地位陷入困境。但是,家屬工不甘心於被外部規劃和制度安排建構出的邊緣性身份。當家屬工日常生活受到威脅時,家屬工對身份和地位的要求就更強烈了。家屬工的身份訴求並不是急促的、激進的,而是延綿的、有韌性、融入其日常生活,是一種以自我利益為原則的日常抗爭行為。家屬工身份的社會建構是社會轉型中國家道義與制度安排的再整合,同時也與社會轉型和變遷過程中國家、單位、個人權利義務關係設定有關。
家屬工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等權益。如果說其他權益被漠視所帶來的不良後果隨著時間的流逝已逐漸淡化,家屬工們已經基本上接受了這一現實;但隨著年齡增大,養老和醫療需求越來越迫切,要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呼聲越來越大。例如,某大型國企一萬餘名家屬工通過集團訴訟,爭取自己的養老醫療保險權益。法院受理該案後,認為一萬餘名家屬工與該國企之間形成的勞動關係發生在《勞動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施行以前,不屬勞動法調整範圍。家屬工與該國企的糾紛,是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所引發的社會矛盾,屬於歷史遺留問題。按照當時政策,形成家屬工用工關係時期,該國企尚不具備用工自主權,不能與勞動者自行建立勞動關係,不具備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主體條件。故此案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範圍,駁回了家屬工們的起訴。同時,法院也提出了司法建議,建議該大型國企從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出發,在不違背國家法規政策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對家屬工生活給予適當補助。
由於歷史背景複雜,人員眾多,社會牽涉面廣,養老和醫療保險問題更涉及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勞動仲裁和法院一般都不會把這類問題“攬”到自己身上,不太可能從法律程式層面上解決此類問題。但問題遲遲不解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就越大。

現實中的解決方案

家屬工的權益問題越來越得到了社會各方的重視,一些地方就家屬工的社保權益問題出台了新的政策,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大多數家屬工的基本權益。
河南省人社廳《關於將原“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的通知》(豫人社養老[2010]11號)規定,符合“《勞動法》實施(1995年1月1日)前在我省城鎮企業從事臨時性工作滿 5年,或者《勞動法》實施前在我省城鎮企業從事臨時性工作、目前累計滿 10年”“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按照本通知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以本人自願為前提,明確了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的具體方法:以當時當地對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為基數,按照當時當地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比例執行,其中:(1)參保時年滿 70周歲及以上的,從當時當地對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80%、100%三個檔次中自選一個作為補費基數。相應年度的指數分別為0.6、0.8、1.0。(2)參保時年滿 60周歲不滿 70周歲的,從當時當地對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80%、100%兩個檔次中自選一個作為補費基數。相應年度的指數分別為0.8、1.0。(3)參保時不滿 60周歲的,以當時當地對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100%作為補費基數。相應年度的指數為 1.0。補費後達到政策規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黑龍江省人社廳、財政廳《關於將“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的通知》(黑人保發[2009]36號)規定,同時符合“本通知下發前具有我省城鎮戶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鎮用人單位工作滿 3年以上”“2009年7月1日前年滿 60周歲以上”條件的“五七工”“家屬工”等人員可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
通知規定,鑒於這部分人員沒有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無視同繳費年限,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須繳納一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方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範圍。考慮到該群體身份和年齡等方面因素,按以下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2009年7月1日前年滿 75周歲及以上人員,按 10000元標準繳納;75周歲以下人員在10000元的基礎上,按與75周歲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500元的標準繳納。按以上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413元/月(含45元/月禦寒津貼)標準核定基本養老金並實行社會化發放;核定的基本養老金標準隨今後全省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而調整,其中普遍調整部分按同一標準定額調整,特殊調整部分按以後國家及省相關政策執行。繳費額度的 80%由個人承擔,20%由各級政府和相關中直行業、系統企業承擔。納入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首先從個人繳費賬戶中支付,個人繳費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後由統籌基金繼續按原標準支付。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死亡時,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後個人繳費部分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

分析與建議

上述有關家屬工權益的解決方案,為我們提供了良好的思路。首先,家屬工權益問題從根本上說是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應該客觀對待,不宜做定性判斷。其次,解決家屬工權益保障問題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考慮其歷史特點和年齡偏大的自然因素。再次,應注意政府、單位(行業)和個人責任的協調。
由於家屬工是全社會共有的現象,中央部門應當對地方政策進行指導和協調,避免地方差距過大,避免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由於攀比等因素造成新的不穩定因素。解決方案既要尊重歷史,又要考慮現時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對象不應僅僅局限於家屬工,還要考慮與歷史時期其他用工形式如“臨時工”“農民輪換工”的保障平衡。在解決養老保障的同時,還要考慮其醫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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