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縣國土資源局

宣恩縣國土資源局

2001年11月,宣恩縣土地管理局、縣地質礦產管理局合併組建縣國土資源局。內設辦公室、征地利用股、地籍股、監察股、礦產管理股、地質環境(地震)股。下屬五個二級單位:宣恩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宣恩縣國土資源收購儲備交易中心、宣恩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宣恩縣地質災害監測防治中心、宣恩縣土地利用規劃隊。派出機構:9個國土資源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恩縣國土資源局
  • 地址:宣恩縣珠山鎮興隆大道286號
  • 局長:戴恩高
  • 郵政編碼:445500
主要職責,機構設定,編制人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提出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發證以及地籍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不減少。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工作。組織和實施土地整治項目的立項、申報、實施和監督管理。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土地儲備工作;組織全縣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負責土地使用權價格審核與備案工作。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運行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進行採礦權的審批和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依法管理地質環境,組織開展各類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管理、保護和恢復治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組織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的監測與防治工作;組織調查並指導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負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的立項、申報、實施和監督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十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防震減災的行政管理工作,承擔防震減災行政執法職責和縣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職責,指導各鄉鎮的防震減災工作。
(十二)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三)負責國土資源資金及各類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十四)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內設辦公室(人事股、財務股)、征地利用股(耕地保護股)、地籍管理股、法規監察股、礦產管理股、地質環境股(地震股)。下屬五個二級單位:宣恩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宣恩縣國土資源收購儲備交易中心、宣恩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宣恩縣地質災害監測防治中心、宣恩縣土地利用規劃隊。派出機構:9個國土資源所。

編制人員

2015年納入國土部門預算的在職人員編制95人,其中:公務員12人、全額撥款事業編制83人。納入預算管理的退休人員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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