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宣城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根據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宣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2009]58號)精神,設定宣城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為市政府組成部門。

郭梅香為宣城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城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 外文名:Xuancheng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Ethnic Affairs
  • 組織性質:政府部門
  • 主要職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國務院、省、市政府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2.負責宗教方面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三)加強的職責
1.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
2.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
3.指導縣(市、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

主要職責

(一)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民族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民族工作方面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2.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3.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4.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5.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區發展等有關工作。
6.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7.指導少數民族民族傳統文化古籍的保護、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8.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9.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10.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2.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3.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4.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5.指導縣(市、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責、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6.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7.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和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信息宣傳、安全保衛、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安排,各項學習、會議記錄;負責機關財務工作;做好機關組織人事工作及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安排工作;負責機關後勤及車輛管理工作。
(二)民族科
負責民族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落實,組織民族團結宣傳活動及有關會議的組織工作;承辦民族成分管理和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負責對全市民族工作基本情況統計分析,少數民族發展項目的審核、匯總及報送工作;負責開展民族工作調研活動,有關檔案、材料的蒐集、起草工作;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代表人士,協助承擔少數民族幹部培訓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管理工作。
(三)宗教科(行政審批科)
承辦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檢查、督促有關政策法規的落實;協助組織開展宗教政策法規的學習、宣傳培訓;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宗教方面檔案、材料蒐集、起草工作,調查、掌握全市各種宗教的情況和動態,組織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指導有關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指導教會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方針,配合有關部門抵禦宗教敵對勢力的滲透;辦理宗教界對外交往事宜,協同有關部門和地區處理外事工作中涉及宗教方面的問題;負責民族宗教方面行政審批事項。
機關紀檢(監察)按照《市紀委市委組織部 市編辦 市監察局關於對市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人員編制

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2名。科長(主任)3名;科級非領導職數1名。
機關後勤管理服務人員按行政編制10%的標準限額控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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