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建設監督管理局

宣城市建設監督管理局前身是宣城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宣城市建設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處。2010年4月9日根據宣城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宣編〔2010〕15號)更名為宣城市建設監督管理局,是隸屬宣城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副縣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內設8個科室(辦、中心)。核定事業編制35人。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1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城市建設監督管理局
  • 所屬部門:宣城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
  • 所屬地區:宣城市
內設機構,主要職能,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宣城市建設監督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機構設定及職能如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全局公文處理、印章的使用管理和檔案、保密管理等工作;負責統籌目標管理與考核工作;負責上傳下達、綜合會議、對外聯繫接待、宣傳教育、後勤保障、財務管理、車輛管理、值班及考勤等工作;負責局人事、日常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及效能建設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質量投訴受理中心
掌握全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動態,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工作情況;協調解決在全市範圍內的具有重大影響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並對批轉至所轄縣、市、區的投訴事項進行督辦;受理、協調解決市規劃區範圍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投訴,承辦上級部門批轉和交辦的質量投訴事項;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質量監督科
負責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質量行為監督和工程實體質量監督;制訂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並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對工程建設各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履行法定質量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對工程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參與申請優質工程獎項目的評審;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安全監督科
負責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和文明創建工作監督管理;依法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宣傳普及建築安全生產知識,對在建項目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及全市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動態監管工作;參與組織安全質量標準化示範工地的評審工作;開展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檢查及專項整治工作;對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市場監管科
參與全市建築市場規範發展、主體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管理的工作規劃、政策協調、專項檢查和執法監督;具體負責市規劃區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監督規範建設各方責任主體遵守法律、法規、執行行業規定、履行契約約定、誠實守信經營、公平有度競爭等方面的市場行為;參與市規劃區工程建設企業、機構和人員的動態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市規劃區建設項目工程農民工工資問題的來訪、來信、來電等實名投訴處理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
(六)市政工程監督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檔案與技術標準、技術規範;負責對市規劃區範圍內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參建各責任主體建設行為和工程實體進行監督;參與全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技術指導、專項檢查和執法監督;組織或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
(七)建築節能辦公室
參與指導我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貫徹實施有關新能源建築套用管理的政策法規;編制、申報、實施市規劃區新能源建築套用計畫與項目,推進新能源建築套用;負責綠色建築推廣套用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
(八)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
負責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市場監督以及建築節能及綠色建築等相關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

主要職能

1、貫徹、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和地方標準;
2、參與組織推進全市建設行業質量興市工作、建設工程創優工作的組織實施管理;
3、參與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工作的政策協調、技術指導、專項檢查和執法監督,具體負責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行為監督和工程實體質量監督;
4、參與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協調、技術指導、專項檢查和執法監督,具體負責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
5、參與全市建築市場規範發展、主體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管理的工作規劃、政策協調、專項檢查和執法監督,具體負責市規劃區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和工程建設市場行為動態管理;
6、參與全市建築節能工作的發展規劃、政策協調、專項檢查和執法監督。具體對市規劃區工程項目的建築節能實施監督管理;
7、參與全市建設項目質量、安全和在建項目市場行為問題的信訪與投訴案件的協調督辦。具體負責市規劃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市場行為問題的信訪與投訴熱點問題和發展趨勢的研究,負責受理市規劃區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和市場行為問題的信訪與投訴;
8、組織落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領導安排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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