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性現象是為達到宣傳目的而安排的社會活動現象。是在一定情況下,由於宣傳和傳播的影響或為了滿足某種宣傳目的而促成的事實。可分為三種:(一)合理的宣傳性現象,指那些雖然是為了宣傳目的而安排的,但並未歪曲和改變事物本質的現象。這種現象有些還更集中更突出地表現了事物的本質。例如召開現場會、慶祝活動、記者招待會、各種展覽、各種宣傳品和廣告等。合理的宣傳性現象是社會聯繫日益密切的產物,正常的社會生活,特別是現代生活本身,需要這種宣傳性活動作為溝通社會、交流情報的重要手段。另外,“合理”的含義指這種現象的宣傳意圖是公開的,採取的形式是鄭重的。
(二)不合理的宣傳性現象,指那些純屬為了達到某種宣傳目的而人為地設計製造,用來掩蓋或歪曲事物本來面目和固有本質的現象。例如為了讓人參觀,在未處理好的污水池內放上一群鴨子。(三)半合理的宣傳性現象,指那些既含有合理成分,又含有不合理成分的宣傳性現象。這種現象往往利用合理的宣傳性現象的形式,塞進不合理的宣傳性現象的內容。例如競選人在電視上的競選演說,採取的形式是公開宣傳,但其“形象”卻是經過公關專家們精心設計的,觀眾看到的並不完全是他的本來面目。作為記者,要善於藉助和使用合理的宣傳性材料,但不要僅僅滿足於這種材料;要十分警惕不合理的宣傳性現象及其材料;要對半合理的宣傳性現象進行分析,防止籠而統之,大而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