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能力說

客觀能力說是主觀能力說的對稱。稅收公平應按照客觀標準來衡量其負稅能力的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否公平,套用客觀標準來評價,這一客觀標準就是每個人或家庭的財產和收入,財產包括土地、資本和供個人 消費的財產,收入主要是指年所得。由於財產可轉化為收入或減少家庭的實際支出,如擁有私房者可比不擁有私房者少付房租,因此,它也是衡量負稅能力的重要客觀標準。

此外,有些人主張應以支出為確定負稅能力的客觀標準。這種觀點認為,徵收財產稅和對所得採用累進稅率,是公平的; 也有人認為,實行終身支出稅比現代所得稅制度更為公平。由於客觀能力說所提供的負稅能力標準具有可計算、可操作性的特點,因而為西方現代所得稅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依據。 但在一些具體問題上,如對財產轉化的收益應以財產為主納稅,還是應以收益為主納稅,納稅人的年所得是否應扣除為此而支付的費用、如何扣除等問題上,各國的認識差異很大,因而西方各國在稅制上也有很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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