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僧妄訴開福院產業案

客僧妄訴開福院產業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客僧妄訴開福院產業案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十一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僧宗琦等四人
案件經過
南宋年間,僧宗琦等四人起訴,主張開福院田業為絕產。宮府經查,縣內有一寺名開福,本是先皇所賜產業。開福寺分為二十三院,每院又各有各號。自天禧年間至今,二十三院中已有八院廢壞,八院之中有一院也以開福為名號,不過是子院用該寺之總名。二十三子院,皆總歸為開福寺物業,分別佃作,而中間殿宇,佛像、法堂,為諸子院共同使用,田產則歸寺院常住掌管,作為視聖、焚修、起造、修葺、常住之費用。乾道元年,建陽等縣境內一些寺院田產,被當地豪紳妄作絕產清細,縣裡已遵照朝旨及轉遠司所判,將田產全部發還給開福寺。乾道四年,又有當地保正劉寸發,將開福院作為絕產清佃,經轉遠司判定,開福院本為開福寺子院,其田產皆歸開福寺所有,不可作絕產給佃,更何況開福寺又是祝聖道場,其田不可令外人妄有篡佃。根據乾道年間的三個判例和日前開福院尚有僧四十餘人的事實,只可見宗琦等四僧所訴實在虛妄,只因宗琦等四人非開福寺本寺徒弟,故而無愛惜常住之心,卻生破壞生事之私意,宗琦四人本應處以不應為勘斷之罪,姑且免斷,僅作警告,逐出開福寺門,開福院田產盡歸本年常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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