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規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賓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6月19日
- 批准時間: 2018年7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新聞發布會,解讀,
條例全文
(2018年6月19日宜賓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宜賓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於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熱力、照明、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工業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於集中敷設上述管線的地下綜合管廊及其相關設施。
國防工業、軍事管理區及鐵路、公路等專屬範圍內的地下管線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條地下管線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統籌建設、分工負責、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節約資源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地下管線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規劃和檔案信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建設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人民防空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由政府投資建設的管線管理使用與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運行維護和信息數據更新,保障所屬地下管線的安全運行。
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管理單位負責地下綜合管廊本體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和運營管理,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地下綜合管廊內管線的養護和日常管理,另有約定的除外。
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另行制定。
第七條鼓勵、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使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推進地下管線數位化、智慧型化管理和套用。
第八條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地下管線投資和建設。鼓勵政府採用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實施城市地下管線的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投訴舉報。
地下管線有關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反饋,並不得泄露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章規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本行業發展規劃,編制地下管線專業規劃,並納入地下管線綜合規劃。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及相關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管線工程設計方案、方案批文、檔案報送責任書等資料。
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核准的地下管線走向、埋深等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審批程式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設計方案規劃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詢了解地下管線工程施工現場及影響區域的地下管線信息及現狀資料,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工程設計方案。
當施工地段無地下管線資料時,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探明地下管線情況。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建設工程坐標放線,並向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驗線,經驗線合格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工程測量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將竣工測量成果提交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並提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進行地下管線綜合管理系統更新。
竣工測量成果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和《四川省城鎮地下管線數據建庫導則》。
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和數據標準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建設
第十六條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根據規劃和發展需要,結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畫,向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籌協調地下管線建設維護需求,經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畫。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畫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建設。未列入地下管線年度建設維護計畫的,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應當將依附於道路的地下管線同步建設;不能同步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位置。
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已在管廊中預留管線位置的,不得再進行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管線建設。
依附於道路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支管、接口至道路紅線。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施工許可手續,同時將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線的安全保護措施報送備案。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橋樑以及地下空間等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一併辦理建設施工許可手續。
地下管線建設影響交通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綠化、消防、人民防空、軍用設施、測量標誌、航道、河道、公路及軌道交通等設施的,應當徵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或者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地下管線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後,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及時修復。
道路修復不得低於原有道路的施工工藝和技術標準,修復後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後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地下管線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通知相關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
(三)需要遷移、變更已有地下管線的,應當徵得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四)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完成後應當檢測管道安裝質量,確保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要求;
(五)負責地下管線工程資料的收集和歸檔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地下管線工程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的,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主體工程和地下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工期,並向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二十二條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工期以及有關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定有關警示標誌;
(二)設定施工標誌牌,標明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期限、負責人和聯繫電話等內容;
(三)文明施工,執行揚塵、噪聲防治措施以及生態保護措施;
(四)發現城市地下管線資料有未標註或標註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五)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人防工程、文物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等造成影響的,應當事先會同相關管理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六)因施工造成有關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停工,並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搶修,發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七)配合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
(八)收集和整理地下管線工程項目資料,向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提供完整規範的管線工程竣工圖;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技術規範。
第二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範在地下管線本體上附註或者在規定位置設定相關標識,燃氣管線應當按照規定敷設警示帶。
敷設非金屬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同步布設示蹤裝置、金屬標識、電子標籤等輔助探測裝置。
以非開挖方式敷設管線或者位於道路用地紅線範圍及建築控制區內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定相應安全警示標識。
敷設高危管線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在地面設定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標識。
第二十五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三個月內,向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驗收合格且資料齊全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地下管線移交手續辦理之前,除另有約定外,由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章運行維護
第二十七條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及配套設施的運行安全和維護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定期評估地下管線運行狀態,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
(二)開展日常巡查、定期排查和維護,做好記錄,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建立地下管線安全監測、預警機制,並對輸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以及其他可能產生危險情形的地下管線進行重點監測監控;
(四)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五)地下管線發生故障和事故,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搶修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及時更新信息,配合做好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公安、消防等相關單位制定地下管線安全、環境保護應急處置綜合預案。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地下管線行業應急預案。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地下管線出現故障、險情等突發事件時,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先行組織搶修,同時通知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市政道路、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以順延至節假日後第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廢棄地下管線,應當徵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並報地下管線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地下管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並報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廢棄地下管線,應當結合相關工程建設予以拆除。
第三十一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壓地下管線及其養護管理通道進行建設活動;
(二)損壞、占用、擅自遷移地下管線;
(三)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誌;
(四)在地下管線保護範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以及垃圾,種植深根性植物;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五章檔案信息
第三十二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運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建立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建立本單位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保障信息系統實現動態管理和維護。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信息系統應當採用統一的數據標準,並動態更新。
第三十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第三十五條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六個月內,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資料。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廢棄的,產權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檔案資料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信息系統,並在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六十日內,將修改後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檔案資料應當符合建設工程檔案歸檔整理規範。
第三十六條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地下管線普查、補測補繪成果、工程竣工檔案資料以及地下管線變化信息及時錄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七條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和檔案資料應當依法定密。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閱地下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並依法辦理查閱手續。
國家機關決策、不動產登記和社會公益事業需要運用地下管線相關信息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
第三十八條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未按要求修復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主體工程建設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施工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設定相關標識或者輔助探測裝置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要求廢棄地下管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要求移交地下管線檔案資料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9月20日,《宜賓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在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三樓會議室召開,該《條例》將於10月1日起實施。
新聞發布會上宣讀了省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宜賓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的通知》,通報了《宜賓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制定的相關情況;新聞媒體針對法規適用範圍等問題進行了提問。
據悉,為切實加強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檔案信息等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規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依據上位法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經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將《宜賓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列入五年規劃並明確為我市今年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規加以推進。7月26日,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了《條例》,同意於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8月15日,市人大常委會依法公告了條例文本,已在相關媒體全文刊登。
會議指出,《宜賓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市強化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促進城市地下管線發展的重要舉措,對於補齊城建短板、提升城市品質、最佳化人居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會議要求,提高思想意識,確保《條例》的認識深入深化;加強學習宣傳,確保《條例》的內容入腦入心;認真貫徹實施,確保《條例》的規定落地落實;依法監督檢查,確保《條例》的實施長久長效。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鄧前衛出席會議並講話。
市政府副秘書長作表態性發言。
市監察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市級部門以及各區縣相關負責人參加發布會。
解讀
為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規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近日,宜賓市出台了《宜賓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的具體情況如何,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熊鳴進行了解答。
■ 立法背景
為何要出台該《條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熊鳴進行了解答。
“宜賓的地下管線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從總體和長遠看,我市在地下管線的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地下管線管理涉及部門和單位多,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難以形成管理合力;管線現狀資料不齊全、工程檔案信息歸集率還不高,尚未建立起地下管線信息動態管理長效機制,影響了地下管線普查資料庫的準確性;城市道路隨意開挖,恢復質量不好等。”熊鳴說,為切實加強城市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檔案信息等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資源,規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依據上位法相關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經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五年規劃並明確為我市今年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規加以推進。
■ 制定過程
2017年2月,市委常委會審議批准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後,市人大常委會隨即組織召開全市首批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工作交辦會,向市規劃局、市住建城管局交辦了《條例》的起草任務。6月,市規劃局、市住建城管局完成草案初稿,經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市政府法制辦合法性審查後,市政府五屆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法規案。同時,市人大城環資委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議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常委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並於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期間,《條例(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匯總整理常委會審議意見,公開徵求市級各部門、各區縣及社會各界意見,專題徵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意見,並經市人大法制委多次集中審議。6月20日,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7月26日,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條例》,同意於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 內容及措施
《條例》設“總則”“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檔案信息”“法律責任”“附則”七章共50條。主要規定本條例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管理原則、領導機構、責任主體、運營管理、地下綜合管管廊理辦法的制定和社會監督參與等內容;規定綜合規劃和控制性規劃編制的要求、建設前規劃審批程式、放線驗線和建設後規劃核實程式等內容;規定地下管線建設計畫的編制、建設施工的要求、道路保護和竣工驗收,以及建設、施工等單位的職責;規定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的職責、應急預案的編制、突發事件的處置、廢線處置以及禁止行為;規定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的管理機構、信息系統的建立、普查補測、檔案移交、信息更新的要求、安全運用以及經費保障。同時,對違反本條例禁止性規範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條款,明確了處罰主體、種類和幅度。熊鳴稱,《條例》進一步規範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的措施主要體現在健全管理體制、嚴格規劃編制、限制隨意開挖、加強運行維護、強化檔案管理、依法設定法律責任等方面。
■ 解疑答惑
市民發現,《條例》名稱叫做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那么城市單指宜賓的中心城區嗎?是否包括縣城和鄉鎮?熊鳴說,《條例》的第二條規定:“宜賓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檔案信息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也就是說,不論中心城區還是縣城鄉鎮,只要是列入了城市規劃區的區域,就應當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城市道路反覆開挖一直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熱點,廣遭詬病,《條例》對此有哪些具體應對措施?熊鳴說,從前期調研情況來看,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是地下管線主體單位多,二是管線監管單位多。對這些問題積極設定處置措施:一是在管理體制上,細化地方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各產權、管理單位的具體職責,明確了相應的責任。二是施工審批上,對道路開挖設定了比較嚴格的限制條件。三是明確市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地下綜合管廊的管理辦法,以加強和促進地下綜合管廊的發展。
熊鳴表示,《條例》的頒布實施,可以說是特彆強化城市地下管線管理、促進城市地下管線發展的重要舉措,對於補齊城建短板、提升城市品質、最佳化人居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