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江蘇省宜興市——是一個美麗富饒的江南新興工業、旅遊、生態城市,享有“中國環保之鄉”、“中國陶都”和“教授之鄉”的美譽,與浙江省、安徽省三省交界,東瀕太湖,東南鄰浙江長興,西南界安徽廣德,西接溧陽,西北毗連金壇,北面與武進相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興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 位置:宜興
  • 領域:環境保護
  • 類型: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全市總面積2038.7平方公里。年末耕地99.14萬畝。地勢南高北低。南部為丘陵山區,北部為平原區;東部為太湖瀆區,西部為低洼圩區。已被命名為“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 “國家園林城市”、“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生態示範區”。
宜興已有5000多年歷史。古稱荊邑,春秋時屬吳。周元王四年(前472)屬越。周顯五三十六年(前333)屬楚。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荊邑司會稽郡,次年改荊邑為陽羨縣。西晉懷帝永嘉四年(310),置義興郡。隋文帝開皇九年(589),廢義興郡,改稱義興縣,屬常州。宋太宗太平興國元年(976)改為宜興縣。清雍正四年(1726),分為宜興、荊溪二縣。民國元年荊溪撤消,併入宜興縣。1949年6月屬常州專區。1953年1月屬蘇州專區。1956年2月屬鎮江專區。1983年3月起,屬無錫市。1988年1月,撤銷宜興縣,建立宜興市。
宜興市是我國環保產業起步最早的地方,70年代初,宜興一群年輕人捕捉到一批環保產品信息,在科研機構的幫助下,研製成功塑膠殼離子交換拄,電滲析器,一體化淨水器上流式氣浮、袋式除塵器等十多隻新產品。76年縣太滆建築設備廠,分水淨水設備廠成立,77年宜興純水設備廠。南新冷卻設備廠成立,78年南新化工廠(後更名為南新純水廠)開業,79年縣第三環保設備廠,高塍玻璃鋼化工設備廠,縣電滲析器廠。縣除塵設備廠相繼開業……這十多家企業的創辦拉開了宜興環保產業的序幕。
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宜興在環保設備製造、環保工程設計、施工、運營、管理和技術開發等方面奠定了較強的物質和技術基礎。宜興已成為全國環保企業最密集、環保專利最多、承接工程最多、環保產值最高的縣市,擁有了我國唯一的“中國宜興環保科技工業園” 區。
宜興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是經過宜興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社會團體組織(社團登記證書:50936270),成立於1997年,多次獲得民政部門頒發的先進社團集體,是由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和與環境保護產業相關的單位以及從事環保科技、管理方面的人員自願組成的環境保護產業行業性質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宜興市社團法人資格的全行業唯一的合法組織。
協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指導會員從事以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的各種經營性活動,為政府、部門和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願望,維護會員合法權利;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配合各級政府環保工作開展活動,為發展環保產業、保護環境、振興經濟服務。
協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
(一)協助宜興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宜興市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接受委託、授權,開展環保產品標準制定、環保技術評審、環保產品認可和環保產業資格認證等環境管理和行業管理的技術工作,為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促進宜興市環保產業的發展。
(二) 制訂行業規章和公約,協調企業之間關係,推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經濟、信息、技術與人才交流合作,發展市內行業間聯繫。
(三) 開展業務培訓與教育,舉辦各種技術、經濟、管理和外語培訓班;主辦、維護“宜興市環境保護產業網”站;開展學術研討活動;為環保系統和會員單位培訓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四)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面向企業、服務企業,開展技術經濟諮詢、環境法律標準諮詢、技術和成果推廣、技術研討、技術交流、信息交流、新聞發布等多種形式服務活動。
(五) 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環保產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引進先進的環保設備、產品與技術,舉辦環保技術、產品交流交易會、展覽會、報告會,組織出國考察,推動環保產品與技術出口。
(六)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會員單位的委託,開展技術攻關、行業調查和行業統計,編印行業年鑑、企業名錄和清冊等。
(七) 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或用戶單位委託的有關事項。
宜興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是廣大環保企(事)業單位的家,我們熱忱歡迎廣大環保企(事)業單位加入這個大家庭,為環境保護工作作出更大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宜興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和與環境保護產業相關的單位以及從事環保科技、管理方面的人員自願組成的環境保護產業行業性質的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行業組織。
本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指導會員從事以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為目的的各種經營性活動,為政府、部門和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願望,維護會員合法權利;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配合各級政府環保工作開展活動,為發展宜興環保產業、保護環境、振興宜興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宜興市民政局,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宜興市環境保護局。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宜興市環境保護局大樓六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宜興市政府或有關部門制定宜興市環保產業發展規劃,接受委託、授權,開展環保產品標準制定、環保技術評審、環保產品認可和環保產業資格認證等環境管理和行業管理的技術工作,為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諮詢和建議,促進宜興市環保產業的發展。
(二) 制訂行業規章和公約,協調企業之間關係,推動橫向經濟聯合,促進經濟、信息、技術與人才交流合作,發展市內行業間聯繫。
(三) 開展業務培訓與教育,舉辦各種技術、經濟、管理和外語培訓班;編輯和出版環保產業內部刊物,開展學術研討活動,為環保系統和會員單位培訓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四)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面向企業、服務企業,開展技術經濟諮詢、環境法律標準諮詢、技術和成果推廣、技術研討、技術交流、信息交流、新聞發布等多種形式服務活動。
(五) 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環保產業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引進先進的環保設備、產品與技術,舉辦環保技術、產品交流交易會、展覽會、報告會,組織出國考察,推動環保產品與技術出口。
(六) 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會員單位的委託,開展技術攻關、行業調查和行業統計,編印行業年鑑、企業名錄和清冊等。
(七) 承辦政府部門和會員或用戶單位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獨立法人或能獨立參加協會活動並行使會員義務、權利的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服務;
(四) 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可能的幫助;
(七) 受本協會委託代表協會參加有關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和決定協會重大事宜;
(五)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二) 有償服務收入;
(三) 政府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的資助;
(四) 承辦政府及其它系統委託工作取得的收入;
(五) 國內外有關團體、企業和個人的資助、捐贈;
(六)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和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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