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春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宜字〔2014〕75號)和《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宜府辦發〔2015〕20號),將原宜春市衛生局與宜春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組建為宜春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正處級,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我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和規劃,執行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市區域衛生和計畫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制定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制定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畫,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貫徹執行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畫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貫徹執行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落實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以及上級有關基本藥物採購、派送和使用政策,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推進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
八、貫徹落實國家計畫生育政策,負責完善計畫生育工作措施,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畫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實施計畫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畫,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民眾團體履行計畫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組織建立計畫生育利益導向、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畫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
十、制定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畫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建立完善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並指導實施。
十二、組織擬訂衛生和計畫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畫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組織實施畢業後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各地衛生和計畫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畫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十五、制定全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全市衛生和計畫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並組織實施。
十六、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擔市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九、指導市計畫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