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農業(農林水)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管局、畜牧局、水產局:
根據中發<2013>1號檔案精神,為積極培育發展家庭農場,市農業局、市工商局聯合制定了《宜昌市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和登記註冊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委一號檔案關於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精神,現就家庭農場認定標準和登記註冊程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家庭農場是指以農戶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登記註冊家庭農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農場登記人應具有農村戶籍(即非城鎮居民)。
(二)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即:無常年僱工或常年僱工數量不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
(三)家庭農場以農業收入為主。
(四)家庭農場承包、租賃或流轉的土地年限不得少於5年,最高不得超過土地承包年限。
(五)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即從事糧棉油種植面積100畝以上;果、菜、茶、花卉苗木等多經作物面積30畝;水產養殖50畝以上;畜牧養殖的,養豬年出欄300頭以上,養羊年出欄300隻以上;家禽年出籠(存籠)5000隻以上。從事特色種植(養殖)業的,年收入達到10萬元以上。
第四條 家庭農場類型。在國家和部省級相關規定沒有明確前,申請人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可以暫選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三種主體類型登記註冊,其中: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其組成形式為家庭經營。
第五條 家庭農場名稱登記。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家庭農場的名稱為“縣(市)區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徵)+家庭農場”,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在名稱中使用行業特徵。
第六條 家庭農場應以主要生產經營場所為登記註冊地址,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登記為主要申請人家庭地址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第七條 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家庭農場,其出資方式、資金數額(出資額)由申請人(合伙人)依法自主確定。
第八條 家庭農場經營範圍。家庭農場以農、林、牧、漁種養殖業為主行業,並可以申請與農、林、牧、漁種養殖業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加工、貯運;引進新技術新品種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培訓和信息諮詢服務等;並可以附帶經營農家餐飲、家庭旅館。
家庭農場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審批的,家庭農場名稱預先核准後,需要先到食品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再申領工商營業執照。
第九條 家庭農場在登記註冊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工商總局規定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 家庭成員戶口本和身份證複印件;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認可的土地承包、土地租賃、土地流轉契約原件和留存複印件;
(四)家庭農場承諾書(樣本由工商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制定);
(五)不同類型的家庭農場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家庭農場申請人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登記註冊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經管)備案。
笫十一條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主動積極會商同級農業、經管、畜牧、水產等部門及時總結家庭農場典型經驗,共同研究發展中存在問題。要建立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互通信息,推進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如另有規定,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條 家庭農場是指以農戶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並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 登記註冊家庭農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家庭農場登記人應具有農村戶籍(即非城鎮居民)。
(二)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即:無常年僱工或常年僱工數量不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
(三)家庭農場以農業收入為主。
(四)家庭農場承包、租賃或流轉的土地年限不得少於5年,最高不得超過土地承包年限。
(五)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即從事糧棉油種植面積100畝以上;果、菜、茶、花卉苗木等多經作物面積30畝;水產養殖50畝以上;畜牧養殖的,養豬年出欄300頭以上,養羊年出欄300隻以上;家禽年出籠(存籠)5000隻以上。從事特色種植(養殖)業的,年收入達到10萬元以上。
第四條 家庭農場類型。在國家和部省級相關規定沒有明確前,申請人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可以暫選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三種主體類型登記註冊,其中: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其組成形式為家庭經營。
第五條 家庭農場名稱登記。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家庭農場的名稱為“縣(市)區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徵)+家庭農場”,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在名稱中使用行業特徵。
第六條 家庭農場應以主要生產經營場所為登記註冊地址,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登記為主要申請人家庭地址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第七條 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家庭農場,其出資方式、資金數額(出資額)由申請人(合伙人)依法自主確定。
第八條 家庭農場經營範圍。家庭農場以農、林、牧、漁種養殖業為主行業,並可以申請與農、林、牧、漁種養殖業產品相關的生產、銷售、加工、貯運;引進新技術新品種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培訓和信息諮詢服務等;並可以附帶經營農家餐飲、家庭旅館。
家庭農場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審批的,家庭農場名稱預先核准後,需要先到食品衛生、公安等相關部門申請並取得許可證,再申領工商營業執照。
第九條 家庭農場在登記註冊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工商總局規定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 家庭成員戶口本和身份證複印件;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部門認可的土地承包、土地租賃、土地流轉契約原件和留存複印件;
(四)家庭農場承諾書(樣本由工商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制定);
(五)不同類型的家庭農場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家庭農場申請人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登記註冊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經管)備案。
笫十一條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主動積極會商同級農業、經管、畜牧、水產等部門及時總結家庭農場典型經驗,共同研究發展中存在問題。要建立部門之間的協作機制,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互通信息,推進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如另有規定,按照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