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條為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家庭農場規範化管理,根據市政府《關於支持發展家庭農場的意見》(宜府辦發〔2013〕47號)和市農業局關於印發《宜昌市示範家庭農場創建標準》的通知(宜農發〔2014〕2號)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投資經營者,依託 承包或流轉取得的農村土地,從事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業生產經營,並在工商部門辦理家庭農場註冊登記的經濟實體。本辦法適用於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的創建、申報、評定和動態管理。
第三條各級農經部門是家庭農場的組織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的創建、申報、評定和動態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的創建評定,堅持“自願申報、逐級審核、公平公開、擇優認定”原則。創建評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實行動態監管。
第五條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創建評定標準:
(一)基礎建設標準
1、主體明確。具有工商部門核發的家庭農場營業執照,並在縣(市區)農經部門備案,註冊登記1年以上;家庭固定從業人數2人以上;農場主積極參加業務技能培訓,有相關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明。有行業許可要求的須依法取得相關行業許可證。
2、規模適度。糧棉油大宗農產品100畝以上;果、茶、菜、花卉苗木等多經作物50畝以上;水產養殖100畝以上;畜禽牧養殖的,養豬年出欄1000頭以上,養羊年出欄1000隻以上,家禽年出籠(存籠)10000羽以上;從事特色種養殖業的,年收入20萬元以上。
3、場所齊備。具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場房、場地及必備的辦公條件。
4、設施配套。生產經營的基礎設施配套,具有一定防災抗災能力,在農業生產主要環節實現了機械化。
(二)生產經營標準
1、管理有規章。制定發展目標規劃,有年度生產經營計畫和總結。崗位職責、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安全生產等管理制度健全,切實可行,並公布上牆。生產經營記載詳實,分類科學,資料齊全。財務管理規範,統計核算準確。
2、生產有標準。制定生產技術操作規程,按照農業標準化生產。加強動植物病蟲害綠色防控,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積極套用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和新機具,專業化程度較高。
3、行銷有市場。產品銷售有市場,基本實現了訂單生產與銷售,並建立了農商、農超、農社對接行銷網路。
4、產品有標識。產品有“三品一標”認證和使用。即: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農產品地理標誌,擁有自主品牌和註冊商標,實行品牌化經營。
(三)效果評價標準
1、經營收入高。土地產出率、經濟效益及家庭年收入高於當地農戶的20%以上,農業收入達到家庭總收入的80%以上。
2、生態效益好。按照生態農業標準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禁用對生態環境有污染、有公害、有破壞的肥料農藥等生產資料。
3、帶動能力強。在科技運用、農業裝備、生產技能、經營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對周邊農戶具有較強的示範效應,並帶動當地農民增收致富。
第六條申報及評定程式:
(一)自主申報。具備創建條件的家庭農場直接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經局提出申請。
(二)初審推薦。各縣市區農經部門對家庭農場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實地考查。初審通過後,正式行文上報市農經部門(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三)綜合評審。由市農經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各地上報的家庭農場進行審核、綜合考評,提出候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7天。
(四)公布確認。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正式發文公布,並頒發證書。
第七條申報市示範家庭農場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宜昌市示範家庭農場申報表》;
(二)家庭農場營業執照、備案登記表、行業許可證等複印件,農場主身份證、各種榮譽及獎勵證明、固定從業人員技術資格及培訓證明等複印件;
(三)土地流轉契約及清冊複印件;
(四)生產經營用房或附屬設施用房證明材料複印件;
(五)會計報表或財務收支記錄;
(六)生產技術操作規程、標準、相關管理制度等;
(七)農場“三品一標”認證使用相關證明複印件,以及農產品檢測報告,環評檔案等複印件;
(八)與超市、配送中心、企業等產銷對接的訂單證明材料複印件;
(九)生產計畫和發展目標,年度總結;
(十)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申報材料須一式兩份,並裝訂成冊。
第八條各縣市區農經部門要按照市當年下達的目標任務,積極開展示範家庭農場創建工作,擇優推薦市級示範家庭農場參評單位,並於每年6月底前上報申報材料。市農經局於7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完成對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的評定工作。
第九條市、縣(市區)要對評定的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給予獎補。凡被評定的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優先享有各種優惠和扶持政策,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國家級示範家庭農場。
第十條建立市級示範家庭農場登記台賬,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凡被評定的市級示範性家庭農場每年進行一次複查考核,由所在地的縣市區農經部門對照創建評定標準組織複查考核,並於6月底前提交複查考核報告(附複查考核申報表),市農經局於7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抽查。凡複查考核不達標的,取消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資格。
第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市級示範家庭農場資格,2年內不得再申報;情節嚴重的,建議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二)不提供考核材料,拒絕參加複查考核的;
(三)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而破產的;
(四)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存在違法行為的;
(五)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質量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農經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