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二)增加輻射安全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三)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職責。
(四)增加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職責。
(五)加強環保執法和法制宣傳職責。
(六)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七)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區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區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鄉鎮(街道、開發區、發展大道新區)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三)承擔落實區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負責對全區減排單位進行考核。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排污費核定、排污申報、排污許可、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
(五)負責提出全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區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區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區政府委託組織對全區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市、區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辦法;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區生態保護政策、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向區政府提出區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組織、協調和監督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區生態示範創建工作。
(九)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制度,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全區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區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區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區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省控、市控和區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擬訂全區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創建;負責環保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
(十四)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五)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政工科牌子)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會務、文電處理、檔案、保密、信息工作及接待、安全保衛、車輛管理、環境衛生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機關創建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調研工作;負責宣傳教育、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環境信息發布等工作;負責全區環境污染糾紛、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情況通報及有關聯絡工作;負責環境應急信息的報送工作;負責全區環境保護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區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體制改革和局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承擔幹部人事調配、任免、年度考核及獎懲等工作;負責勞動工資、職稱管理方面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的年度目標考核工作;組織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黨建、紀檢監察工作。
(二)規劃與財務科
負責環境保護區劃、規劃編制、評估等工作;組織編制審核專項環境功能區劃、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的內容;負責區級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負責利用環保專項補助資金項目的審核、申報、資金使用監督及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財務管理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科(掛政策法規科牌子)
組織實施各類區級環保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各類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檔案的審批;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地方性相關管理制度;負責許可權內和市環境保護局委託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後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建議;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設施的質量監督、認證工作;負責環境標誌認證的相關推薦審核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指導環保科技、環保產業、城市污染治理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研項目管理和成果申報;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 擬訂全區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開展全區生態功能區劃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旅遊業發展;負責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開展全區生態狀況評估;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組織、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對各類新建自然保護區提出審批建議;指導農村環境保護綜合整治考核;負責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及現場執法監督工作。
擬訂區級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和政策,並監督執行;審核局機關各類行政執法文書的規範格式及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培訓;審核局行政處罰案件;組織行政處罰聽證;承擔全區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調處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協調查處跨區域、流域的環境違法案件;負責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和督辦,組織對行政執法情況的檢查和考評;組織辦理建議提案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信訪工作;承辦區人大、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法律、法規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四)污染防治科(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牌子)
依法擬訂全區有關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棄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的污染防治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實施全區污染源限期治理及污染源限期達標排放工作;擬訂危險廢物、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新化學物質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全區水體、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區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重點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全區水環境質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指導污染防治工程建設;負責組織實施全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負責三峽庫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承擔落實區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全區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和減排方案;指導監督相關責任主體開展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工作;負責審核全區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總量指標;負責污染源總量核定和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確定;歸口管理實施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核發、審驗、管理;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相關工作;承擔全區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統計年鑑環境保護相關工作。
(五)輻射環境管理科
擬訂並實施核與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的管理政策、規劃、制度;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承擔區核心事故與輻射事故回響與查處;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
人員編制
區環境保護局機關編制為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
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區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區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區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設立宜昌市夷陵區環境保護研究所,與區環境監測站合署辦公,其主要職責是:承擔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諮詢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等工作。
(三)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