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告死亡案件

宜告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後,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並確認該下落不明人是否死亡的案件。根據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公民死亡:(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2)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宣告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即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一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申請人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進而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吿死亡的判決。如已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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