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檢察機關受理後被告人死亡的經濟犯罪案件贓款贓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關於檢察機關受理後被告人死亡的經濟犯罪案件贓款贓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在1990.06.1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檢察機關受理後被告人死亡的經濟犯罪案件贓款贓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0.06.12
  • 實施時間:1990.06.12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浙檢研字(1990)第25號《關於受理後立案前被告人死亡的經濟犯罪案件如何追繳贓款贓物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受理後,被告人死亡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但應按照刑法第六十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貪污、挪用的公共財物一律追繳;賄賂財物及其他違法所得一律沒收。追繳的貪污、挪用財物,退回原單位;依法不應退回原單位的和沒收的財物收入,一律上繳國庫,並在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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