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之債

定金之債,是指訂立契約的一方,為證明契約的成立和保證契約的履行,在應該給付的範圍內預先向對方交付一定款項所形成的擔保關係。為擔保之債的種類之一。根據定金之債,如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契約,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如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契約,按對等原則,應加倍返還定金。如果履行了契約,定金即作為給付的一部分。

定金之債除具備一般契約的成立要件外,尚須具備下列特殊要件:(1)以主契約的有效成立為前提。定金之債是從債,其效力依主契約的效力而轉移。(2)以交付定金為成立要件。(3)以貨幣為標的。由於定金可抵作價款,一般以金錢為定金標的,但其它替代物為定金,只要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也應予以承認。(4)定金的數額應少於依契約應給付的款項。因法律規定定金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