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職責
1.按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縣級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3.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相關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和維護。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全縣重大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權屬爭議。
4.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報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縣管理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5. 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落實省、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組織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縣級自然資源管理涉及經濟調節、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6. 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執行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審查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指導各鄉鎮、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
7. 對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規劃建設活動實行管理;負責工程規劃建設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各項建設的選址、定點、劃定建設項目徵收範圍,提出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制定各項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組織評審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和重要建築單體方案,審定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和單體方案。對經批准的城市規劃區範圍的空間資源實施調控;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負責城市規劃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參與縣城鎮體系建設規劃的審查報批。
8. 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貫徹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和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9. 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工作。組織實施耕地占補平衡制度,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10. 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11. 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工作,組織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12. 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核實。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13. 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規劃勘察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14. 推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貫徹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與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15. 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二)林業職責
16. 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和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林業地方性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重大林業工程建設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17.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落實全縣造林綠化工作。擬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落實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落實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落實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和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18. 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
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負責依法應由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申報審核工作。
19. 組織、指導、落實全縣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落實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申報工作;按規定負責全縣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物等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獵槍彈具的管理並監督狩獵情況。
20.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協調指導有關
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21. 承擔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
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
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22. 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落實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和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及檢疫工作。
23. 承擔組織、指導、監督林業產業發展的責任;負責編制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和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參與林業產業標準草擬和林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24. 研究提出全縣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建議,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縣級林業資金,監督全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監管縣級國有林業資產;申報和組織實施重點林業建設項目。
25. 負責全縣林長制的組織實施,督辦縣級林長、林長聯席會議確定的事項。負責創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承辦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縣土地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局黨組及理論學習中心組相關工作。承擔信息、網路輿情、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機要文檔、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機關效能、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檔案、綜合文稿等。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
國庫集中支付申報和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局屬單位財務工作。管理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負責局統計和經濟發展等工作。
承擔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和相關審批事項的報批工作。負責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放管服”(“四送一服”)制度改革、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等工作。承擔審批業務信息公開工作。
(二)人事股。承擔機關和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統戰、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的服務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測繪管理股。負責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自然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貫徹執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組織實施縣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指導全縣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貫徹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縣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承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科技成果管理和信息化系統建設、維護和指導工作。
(四)自然資源權益管理股。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縣級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擬訂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縣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開展評價考核,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工作。
(五)國土空間規劃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建立健全縣級空間規劃體系。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及動態更新、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執行。組織劃定縣域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並監督實施。根據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研究城市風貌規劃、編制控規、城市設計、重要區域修建性詳細規劃等。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縣域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編制計畫的制定。負責全縣各類國土空間規劃的公布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負責村鎮、村莊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綜合交通、道路網、市政地下管網綜合規劃的編制工作。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全縣建設項目預審工作。承擔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
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臨時用地、實施農用地審批和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其他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七)地質礦產管理股。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工作,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貫徹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和信息發布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組織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做好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承擔局安全生產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和補償等相關工作。指導鄉鎮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八)建設規劃股。負責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有關規劃實施和用地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提出建設項目規劃條件。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土地收儲、房屋徵收等計畫安排科學劃定規劃實施範圍,落實地塊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高度等技術指標,合理安排地塊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要求,並提出實施建議;
負責規劃方案審查、報批。負責對新建、擴建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定位申請並提出勘察意見;負責建設項目的建築施工圖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負責組織重大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技術審查工作。統籌、研究市政各專項規劃的空間布局;配合規劃區內的大型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的選址、選線及規劃設計方案研究、論證工作;對跨區域市政工程規劃的業務指導;負責城市規劃紅線、綠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規劃核實,配合查處違法建設;負責建設工程的放、驗管理。
(九)政策法規股。負責擬定全縣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管理等政策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行政執法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違法案件形勢研判,組織協調全縣自然資源執法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查處自然資源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協調、督查、督辦有全縣性影響或跨區域的重大案件,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人員業務培訓。負責綜治(“掃黑除惡”)、維穩等工作。
負責受理、轉送、交辦、督辦來信來訪事項;負責承辦上級單位及相關部門轉來的信件和事項;負責協調處理重要和突發的信訪事項;負責研究分析信訪情況,提出完善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組織擬訂有關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值守。
(十)造林綠化股(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縣植樹造林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國有林場、苗圃的建設和管理;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城鄉綠化工作。
研究提出全縣森林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戰略;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並指導協調林業項目建設管理,監督全縣林業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管理;監督指導各產業對林業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依法負責全縣林業統計、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落實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指導全縣林學會和林業產業協會工作。
(十一)林長制工作股。負責全縣林長制的組織實施,督辦縣級林長、林長聯席會議確定的事項。擬定下達年度工作任務,監督、協調各項任務落實,組織實施林長制綜合性考核等工作。承辦縣級林長及上級林長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創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根據創建省級森林城市的標準和申報要求,制定創建、申報工作方案;負責擬訂創森工作任務分解並組織實施,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森林資源和自然保護地管理股。承擔全縣森林資源管理工作,擬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及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等有關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監督落實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工作;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使用情況;組織編制
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林木、竹材的憑證採伐與運輸及林區木材經營(加工);指導林地、林權管理。
承擔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指導、監督全縣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負責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承擔全縣濕地資源監督管理。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測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
政治部。政治部日常工作由人事股承擔。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編制1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科級),總工程師、總規劃師各1名(正股級);股級領導職數12名。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