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定約人叫到並做成100分的墩分,則算做成一局,並成為有局方。成局定約有:3NT(第1墩40分,以後每墩30分);4副高級花色,H和S 每墩均為30分;5副低級花色,D 和C 每墩均為20分。叫牌中的最低一個叫牌是1C ,依次往上是1D、1H、1S、INT,照此類推直到7副花色或7NT。必須注意,副數較高的叫牌總是比副數較低的叫牌為高,雖然副數較低的叫牌的每一墩的墩分,可能比副數較高的叫牌的每一墩的墩分為高。定約可被加倍,以提高獎分和罰分。完成6副或7副定約時另有獎分,這兩種定約分別稱為小滿貫和大滿貫。
如果兩對同伴都是早先組成,則自然成為對抗的的雙方。否則就需要用切牌辦法來決定同伴;而第一個發牌人在這兩種情況下都要由切牌決定。兩對同伴分別自己兩兩相對坐在桌子的四方,並人為地用羅盤指向來表示座向,即南北與東西對抗。由發牌人左方的一個牌手洗牌,洗好後把牌交給發牌人,後者再把牌交給他右方的牌手切牌。一般使用兩副各為52張的撲克牌,由發牌人的同伴洗第二副牌,洗好後把牌放在他自己的右邊,打下一副牌時發牌人就由該處把牌拿起,並送給上一副牌的發牌人切牌。發牌人按順時針方向輪流地每次發給每人一張牌,由第一張牌發給發牌人立方的牌手開始,直到發牌人得到最後,一張牌為止,這樣其餘3人都在發牌人之前先得到13 張牌。這時牌手開始看自己的牌,叫牌過程也隨之開始。
打法
發牌人有權第一個叫牌,他可以開叫,也可以不叫。在叫牌期間,叫牌應按照統一的方式作出,例如:"不叫"、"1S"、"加倍"等等。對這種標準方式的任何改變,都是不正當的行為,此外任何特殊的手勢、說話、姿態或表情,也都是不正當的行為。叫牌一直進行到在一個叫牌、加倍或再加倍之後,有三個人連續不叫時即告結束。如果一副牌四人都未開叫,則這副牌作廢,由下一個發牌人另行發牌(在芝加哥橋牌中由原發牌人重新發牌)。叫牌結束後,兩同伴中最先叫出最後叫牌里的花色(或無將)的那二個人作為定約人(莊家)。這樣叫牌階段即行完成。
莊家左方的一個牌手有義務進行首攻。在他攻出一張牌後/莊家的同伴就把自己的牌全部牌面向上地攤放在桌上,他的所有牌張都由莊家來打。
打牌一共進行13墩,四人按順時針的正確順序各、打出一張牌構成1墩。在可能時每個牌手都必須打出攻牌人所攻出的花色,如果不可能時,他就可以打出任何其他花色的牌張。如果一墩牌中含有將牌。由最大的將牌贏得此墩。如果不含有將牌,則由攻出的這個花色中的最大一張牌贏得此墩。每一墩牌的贏得者有權利和義務攻出下一墩牌。
莊家盡力設法完成其定約,也就是要贏得他的最後定約所指定的超過6墩的一定數目的牌墩數。如果他成功,就把他所得到的墩分記在橫線下方,而他可能得到的其他超額贏墩的分數或獎分等,則記在橫線上方。一對同伴所得墩分滿100分時就算做成一局.並成為有局方,接著開始打新的一局。一方先做成兩局,算是贏得一盤,並獲得獎分。
莊家如果未能完成定約,則他每宕1墩都由對方獲得一定分數,並記在橫線之上。如果在叫牌期間這個定約已被加倍或再加倍,則對方所得分數增加。
定約橋牌是從其前身競叫橋牌,通過美國的所謂"定約競叫"和法國子高牌戲兩種方
式演變出來的:在這兩種方式中已引人了只有定約指定的墩數才能得到墩分(用於計算成局)的辦法。但是直到1925年經過哈羅德·范德比爾特的設計和命名,才正式稱為定約橋牌。他在一次由洛杉礬到哈瓦那的海上旅途中,實際試驗和改進了定約橋牌的新的記分方法。在1925年以後的較早的時期中,記分方法雖然多次有過改變,但基本性質沒有改動。
范德比爾特的定約橋牌迅速吸引了大量牌手,但是在好幾年問都沒有正式的橋牌規則,並且在很多俱樂部中,競叫橋牌和定約橋牌都在進行。由美國紐約惠斯特俱樂部比賽委員會所提出的規則,可能是當時使用最廣的規則。這樣就使得早些時候的由R·F·福斯特和克尼克爾波克惠斯特俱樂部所訂立的規則,被紐約惠斯特俱樂提出的規則所代替。
在埃利·克柏森編輯的,於1929年10月出版的《橋牌世界》雜誌創刊號中,提出和公布了定約橋牌國際規則。緊接著美國、英格蘭和法國都派出了代表自己的委員會,經過會議決定,這個第一部定約橋牌國際規則於1932年11月生效施行。
1930年9月埃利·克柏森出版了他所著的《定約橋牌藍書》,此書當時十分暢銷,四年之內每年均修訂重版一次。是克柏森通過他的著作、他的為人、他的講學和他的組織、使得定約橋牌獲得廣泛流行,他對定約橋牌作出了巨大貢獻。由著名的1931年的克柏森-廉茨橋牌比賽,以及1930、1933和1934年的英美橋牌比賽所引起的國際上的注意,使得定約橋牌這一新的牌戲成變成了家喻戶曉的娛樂活動。雖然克柏森叫牌法是最早流行的定約橋牌叫牌方法,但此法已經過時,在它之後出現了為數極多的各種叫牌方法。以計點法為基礎的戈倫叫牌法,於1950年之後成為美國的標準叫牌法,但戈倫叫牌法是在克柏森所創立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
橋牌規則
規則1 牌張和花色的級別
複式定約橋牌用52張的一副牌來進行,一副牌有四個花色,每種花色有13張牌。四種花色的級別按下面的次序遞降:黑桃(a),紅心(?),方塊(¨),梅花(§)。每一種花色中的13張牌的級別按下面的次序遞降;A、K、Q、J、10、9、8、7、6、5、4、3、2。
規則2 複式橋牌牌套
一個複式橋牌牌套中裝有本次比賽要打的一副牌。一次比賽中所要打的各副牌,應各分別裝入一個牌套。每一個牌套上均分別標有號數,並各有四個口袋以便裝入四手牌,這四個口袋上分別注有北、東、南、西字樣。發牌人及局方情況是按下面方式安排的,並在牌套上分別註明:
北發牌人 副數 1 5 9 13東發牌人副數261014南發牌人副數371115西發牌人副數481216雙方無局 副數1 8 1114南北無局副數251215東西有局副數36916雙方有局副數471013
第17-32號牌套上的發牌人及局方情況,依照上述同樣的次序標註,以後每16個牌套為一組,照此類推。
凡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牌套均不應當使用。萬一使用了這樣的牌套,則該牌套上所標註的條件(發牌人及局方情況)在該場比賽的整場中適用。
規則3 桌位安排
每張桌子供四名牌手打牌,所有桌子按裁判長規定的次序標有桌號。由裁判長指定一個方向為北,其餘三個方位按照與北的正常關係決定。
規則4 同伴
每一桌上的四名牌手組成兩對同伴或兩方,分別坐北-南和東-西,互相對抗。在對式及隊式比賽中,比賽人成對或成隊地參加比賽,並在整場比賽中保持固定的同伴(經裁判長批准更換同伴時例外)。在個人比賽中,每名牌手單獨參加比賽,並在比賽中輪流更換同伴。
規則5 指定座位
A.初始座位
在一場比賽開始時裁判長對每一個比賽人(每一單人、每對或每隊)指定一初始座位。除另有規定外,每對或每隊的成員可通過相互商量。在指定給他們的座位中選定自己的座位。一個牌手一經選定某一方向的座位之後,只有在得到裁判長的指示或允許時才能改換座位。B.方向或桌位的改變
牌手按照裁判長的指示改變自己初始座位方向或轉移到另一桌上。裁判長負責將指示宣布清楚,每一牌手則應照指示按時轉移,並在每一改變之後占據自己的正確座位。
裁判法
國橋牌協會
複式定約橋牌裁判法
試行)
錄
第一節 總 則
第二節 裁判的責任
第三節 人員,場地和器材
第四節 比賽的報名
第五節 比賽編排及更換運動員限制
第六節 牌桌上的程式
第七節 比賽用時
第八節 棄權及其處理
第九節 叫牌體系及約定叫的使用與提醒
第十節 程式性判罰
第十一節 紀律性判罰
第十二節 賽場管理
第十三節 比賽的記分及更正錯誤的時限
第十四節 同分名次的確定
第十五節 帶分方法
第十六節 申訴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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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節 總則
1條 為提高國內橋牌競賽組織水平,指導橋牌競賽的組織工
,規範橋牌競賽,特制定本裁判法.
2條 中國橋牌協會主辦的全國性比賽執行本裁判法,但比賽組
委會可通過比賽規程及補充規定對本裁判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修訂.比賽
規程及補充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
的,應參照本裁判法有關條款執行.
3條 國內橋牌比賽均應執行《中國橋牌競賽規則》.
二節 裁判的責任
4條 裁判長的身份
裁判長是比賽主辦機構的正式代表.中國橋牌協會主辦的全國性比
賽須由國家級裁判擔任裁判長.
5條 裁判的職責範圍
一,裁判負責處理競賽方面的所有技術問題.
二,裁判受《中國橋牌競賽規則》,本裁判法以及比賽主辦機構公
布的競賽規程和補充規定的約束.
6條 裁判的職責和權力
根據比賽的規模,比賽組委會可將部分下列的裁判職責和權力交由
其他部門負責.
一,檢查,指導布置賽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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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前,裁判應對比賽場地的分配,座位的安排,比賽器材的準備,
場地的設施等進行認真的檢查和指導,使之符合比賽的要求.
二,接受報名
接受參賽人員的報名,並編排比賽方法和座次.
三,制定比賽規定
制定適當的比賽規定,並在賽前向參賽者宣布.
四,維護紀律,保證比賽正常進行
裁判有權對違反賽場秩序和賽場紀律的賽員,觀眾,予以規勸,警
告,罰分,取消該場(節)部分或全部比賽資格,禁止參觀比賽.
五,公正執法
裁判在執行任務時,應隨身攜帶《中國橋牌競賽規則》,本裁判法
以及比賽主辦機構公布的競賽規程和補充規定,公正,準確地做出裁決,
並告訴賽員按照規則其所享有的權利和應負的責任.
六,記分
及時公布每場(節)的比賽成績,並向參賽者公告該成績公布的具
體時間.
七,更正錯誤
在橋牌規則79C款規定的時限內,裁判要對以任何方式察覺的錯誤
或違規加以糾正.
八,判罰或放棄處罰權
在需要時按照橋牌規則做出適當的判罰.裁判可根據非違規方的請
求,並通過自己的斟酌決定,允許非違規方放棄處罰權.
九,接受申訴
裁判應接受所有符合程式要求的申訴,並按規定經裁判長裁決或及
時送交仲裁委員會處理.
十,競賽報告
比賽結束後,裁判長應撰寫競賽報告,上交比賽主辦機構.競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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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內容包括:比賽情況評述,比賽成績,典型判例,經驗與教訓,意
見和建議等.
十一,指派助手
裁判長可根據需要指派助手,協助裁判執行任務.
三節 人員,場地及器材
7條 比賽舉辦機構應做好人員配備,場地及器材的準備工作.
8條 場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