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本制度

定本制度

所謂“定本”就是由進奏院將所要傳播的內容編好,5天一次上報樞密院,由樞密院審查,審查通過的版本稱為“定本”,進奏院以審察通過的樣本作為標準本,傳之各地。定本制度是我國最早的新聞檢查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本制度
  • 起始時間:宋朝真宗鹹平二年
  • 定本含義:官方審定後的邸報樣本
  • 實行方法:樞密院審後的標準本據此發抄
含義,宋朝規定,進奏院,與唐朝相比,歷經變革,王安石變法後,

含義

進奏官必須根據這一樣本進行發報,不得超過範圍。定本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加強了當時統治者對邸報的控制,迫使進奏官們只能按照當局允許發布的內容進行傳報活動,使邸報能夠更好的貫徹皇帝和重臣的意圖。

宋朝規定

宋朝開國時,仍沿襲唐、五代的舊制,聽任各州鎮在京師自設進奏院,進奏官都由所派遣的州鎮的行政長官委派。為了避免唐、五代以來軍閥割據的局面長期存在下去,宋太祖採取軟硬兼施的辦法,成功地削奪了潘鎮的軍權,鞏固了中央集權制度,於是以潘鎮割據為背景的由地方勢力控制的駐京進奏院制度難以為繼。宋太宗接位的翌年(公元977年),中央政府宣布:藩鎮的子弟只能到京師供職,不得在轄地任親兵將校;所有原由節度使直接管理的州郡,全部由中央直轄,各州郡大吏可以直接向中央匯報情況。

進奏院

公元981年(宋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中央政府接受起居郎何寶樞的建議,命供奉官張文璨、王禮整頓各州派駐京師的進奏院,於是年10月設立鈐轄諸道都進奏院(通稱都進奏院),由門下省給事中負責領導,統一管理各州進奏院的業務活動,供奉官張文璨任第一任監官。擔負在封建政府機構內部傳播信息的職責,是都進奏院的一項主要工作。“凡朝廷政事施設、號令賞罰、書詔章表、辭見朝謝、差除注擬等合播告四方令通知者,皆有令格條目具合報事件謄報。”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公元983年)諸道進奏院合併為都進奏院,皇帝命令將都進奏院設在大內近側,將進奏院改組成中央政府的一個官署,隸屬於門下後省管轄。因為全國只有一個進奏院,“都"字就失去了意義,便徑稱進奏院。至此,宋王朝中央政府實際上控制了官方新聞的發布大權。

與唐朝相比

與唐代進奏院狀相比,宋代進奏院狀的性質有了很大的變化。就性質而言,宋代進奏院狀雖然仍帶有類似今天《參考訊息》的性質,但遠比唐代進奏院狀更接近於大眾傳播媒介。首先,它改由中央政府控制,進奏官和進奏吏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凡是中央政府公開發布的文告,都通過這些屬於中央政府官員的進奏官吏傳送給各地。進奏院直接向全國各州、軍一級地方機構抄送文告,每個進奏官要負責三四個州的文告傳遞工作,他們只能將在進奏院公開發布的官方文書,選擇與自己所轄的州、軍有關的或有參考價值的一部分抄報給當地政府官員。這種文告的手抄件便是邸報,又稱進奏院狀或進奏院報狀。在宋代,邸報、進奏院狀幾種名稱都是通用的。進奏院狀的內容是公開發布的官文書,不存在進奏官吏自行采寫的訊息。而且,進奏院狀不再是單線的情報資料,所抄送的對象已從道(宋代稱“路”)一級的節度使擴大到州、軍一級地方官,同時也將進奏院狀抄送給各中央官署,並根據各官署職能不同,所抄送的進奏院狀的機密程度也有差異。其次,宋代進奏院狀的內容基本上已經定型,一是朝政簡報,又稱為朝報,每天由門下後省編定,在進奏院公布,也稱為進奏院朝報。邸報中關於帝王動態、大臣任免升降的訊息便來自朝報。二是明發上諭,即最近皇帝公開發布的詔書。三是大臣奏章,即臣僚給皇帝的上書。鑒於有些官吏的奏疏對賞功罰過、繩勉下屬頗具有教育意義,自宋仁宗慶曆八年(公開1048年)起,大臣奏章開始作為邸報抄傳的一項主要內容。這三項內容以後成為歷代邸報內容的模式,經歷了近千年而沒有變化。

歷經變革

宋代邸報有一套完整的審稿制度,而且隨著政治形勢的變化而歷經變革。宋朝制度規定,各地官員的奏章及申稟文書均通過進奏院轉遞,詔敕及中央各官署符牒也都由進奏院頒下。雖然所以官員奏章都經過進奏院,但是不是經皇帝審批過的奏疏擅自傳報,便要以違制論處。由於皇帝審批發下的奏章很多,誰來判定該奏疏是不是應在邸報中抄發,這一許可權掌握在進奏院的負責官員給事中手裡。當時將這一工作稱為“判報”。到了宋真宗鹹平二年(公元999年),遼國大軍南下,進至祁州、趙州,道路不通,百姓驚擾樞密院請真宗御駕親征,到大名府抵禦契丹入侵。在這種情況下,皇帝下詔,要進奏院將所供報狀,每五日一次,抄送樞密院,由樞密院最後批准決定是否向各地抄報,稱為“定本”制度,後持續了整整七十年。在此期間,邸報的抄發制度有了明確的規定,即不準在邸報之外別錄單狀,邸報每十天抄發一次,發往地方的邸報到州、軍一級,限定只有任免大臣、賞功罰過、保薦官吏等內容才可抄報。

王安石變法後

王安石實行變法之後,定本制度已徒有形式,“邸吏輒先期報下,或矯為家書以入郵置”。於是,傾向於新法的樞密院檢詳文字官劉奉世提出取消定本制度,實行樞密院派專人抽檢制度,如有抄發涉及邊防機要內容的從重置法。這一建議得到了皇帝的批准,定本制度於宋神宗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被廢止。宋哲宗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高太后秉政,保守派得勢,王安石死於貶所,定本制度恢復。宋哲宗紹聖元年(公元1094年),皇帝在高太后死後親自主持政局,恢復新法,重新執行熙寧時代的抽檢制度,再次廢止定本制度。南宋建國後,高宗極力恢復舊制,定本制度再次恢復。秦檜當政後,更是變本加歷地執行定本制度。宋高宗紹興二十六年(公元1156年),秦檜病死,言官紛紛要求廢止定本制度,高宗被迫下令取消了定本制度,規定由給事中“判報”。雖然對邸報的發布仍有所控制,但畢竟不再由一、二權臣操縱訊息和言論,信息傳播速度也有所提高,因而多少有一些進步意義。宋孝宗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朝廷的主要稅收來源江浙地區發生嚴重的水旱災情,為了穩定人心,朝廷決定,進奏院發布的報狀需由專管度支、倉庫、戶籍的六曹進行最好選定。宋光宗接位(公共1190年)後,主和派占了上風。為避免泄露外交機密,定本制度又重新確立。此後,韓 亻+廣+乇 胃、史彌遠、賈似道等權臣相繼執政,國勢糜爛,定本制度便持續至宋朝覆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