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大氣污染防治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一)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最佳化產業和能源結構以及布局調整,加大清潔能源利用,發展循環經濟,過剩產能淘汰計畫實施;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落後產能淘汰計畫實施、燃煤工業鍋爐改造,對企業料堆場實施監督管理;
(三)市公安、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等部門對機動車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實施監督管理;
(四)市商務部門對煤炭、油氣回收實施監督管理、清潔型煤推廣工作,取締非法小加油站;
(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建築施工工地、拆遷工地、水泥攪拌站、市政道路施工實施監督管理;
(六)市國土資源、水利部門對采砂揚塵實施監督管理;
(七)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養路工區、公安部門對道路揚塵及公路界範圍內的砂石料等堆放場實施監督管理;
(八)市綜合執法部門對露天燒烤實施監督管理;
(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本機關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不符合要求的單位燃煤鍋爐、茶浴爐進行拆除;
(十)市農業部門對畜禽養殖、農業生產造成的大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推進農村地區潔淨燃料替代實現清潔利用;
(十一)市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燃放、車輛禁、限行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油煙達標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十三)市質監部門對生產環節煤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對煤檢機構管理,嚴格控制高硫份、高灰份劣質煤炭進入我市;
(十四)市環保部門對使用高硫份、高灰份劣質煤炭的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十五)市工商部門對油品質量、煤炭流通銷售環節實施監督管理;
(十六)市大氣辦、督查局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進行督導。
(十七)宣傳部、報社、電台、定州移動分公司、定州聯通分公司、定州電信分公司負責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
(十八)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再生資源基地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總責。落實秸稈禁燒、取締本轄區內的“土小”企業和茶浴爐、對原煤散燒實施監督管理、落實各項揚塵等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管理。加強清潔生產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綠色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責任。
第七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各鄉鎮(辦)及有關部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
第三條 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突出重點、防治結合,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一)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最佳化產業和能源結構以及布局調整,加大清潔能源利用,發展循環經濟,過剩產能淘汰計畫實施;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推動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升級、落後產能淘汰計畫實施、燃煤工業鍋爐改造,對企業料堆場實施監督管理;
(三)市公安、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等部門對機動車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實施監督管理;
(四)市商務部門對煤炭、油氣回收實施監督管理、清潔型煤推廣工作,取締非法小加油站;
(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建築施工工地、拆遷工地、水泥攪拌站、市政道路施工實施監督管理;
(六)市國土資源、水利部門對采砂揚塵實施監督管理;
(七)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養路工區、公安部門對道路揚塵及公路界範圍內的砂石料等堆放場實施監督管理;
(八)市綜合執法部門對露天燒烤實施監督管理;
(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本機關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不符合要求的單位燃煤鍋爐、茶浴爐進行拆除;
(十)市農業部門對畜禽養殖、農業生產造成的大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推進農村地區潔淨燃料替代實現清潔利用;
(十一)市公安部門對煙花爆竹燃放、車輛禁、限行實施監督管理;
(十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油煙達標排放實施監督管理;
(十三)市質監部門對生產環節煤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對煤檢機構管理,嚴格控制高硫份、高灰份劣質煤炭進入我市;
(十四)市環保部門對使用高硫份、高灰份劣質煤炭的單位實施監督管理;
(十五)市工商部門對油品質量、煤炭流通銷售環節實施監督管理;
(十六)市大氣辦、督查局負責對各級各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進行督導。
(十七)宣傳部、報社、電台、定州移動分公司、定州聯通分公司、定州電信分公司負責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
(十八)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再生資源基地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本地區的實際,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總責。落實秸稈禁燒、取締本轄區內的“土小”企業和茶浴爐、對原煤散燒實施監督管理、落實各項揚塵等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如實向社會公開環境信息,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監督管理。加強清潔生產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大氣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綠色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大氣環境保護責任。
第七條 本市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各鄉鎮(辦)及有關部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規劃和標準
第九條 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年度實施計畫以及實施效果向社會公開,並適時進行評估、修訂。
第十條 本市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排污單位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誌。除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需要通過應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外,禁止通過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閒置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入大氣環境治理領域,推行大氣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排污單位承擔大氣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代其運營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實施大氣污染治理。接受委託的第三方,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以及排污企業委託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第十條 本市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逐步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排污單位不得超過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向大氣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設定大氣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標誌。除因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需要通過應急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外,禁止通過其他排放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
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並依法公開排放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破壞、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閒置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不得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投入大氣環境治理領域,推行大氣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專業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排污單位承擔大氣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代其運營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實施大氣污染治理。接受委託的第三方,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以及排污企業委託要求,承擔約定的污染治理責任。
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規劃和削減目標,制定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合理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禁燃區內不得新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燒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限期改用清潔能源;未改用清潔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先進工藝的脫硫、脫硝、除塵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等排放;仍未達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停止使用;禁燃區內禁止原煤散燒。
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煤炭使用單位應當採用先進潔淨煤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條 限期淘汰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規模的燃煤鍋爐,加快改造燃煤鍋爐和燃煤工業窯爐,推廣使用清潔燃料。
禁止燃煤鍋爐、燃煤工業窯爐、單位使用或者經營性的爐灶等設施排放明顯可見黑煙。
第十八條 具備穩定熱源的集中供熱區域和聯片採暖區域內的熱力用戶,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不得建設分散的燃煤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推廣集中供熱計量收費,提高供熱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農村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廣使用民用清潔燃燒爐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爐具,嚴禁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爐具;
(二)加強潔淨型煤、優質煤炭的推廣使用,實現農村地區潔淨型煤配送網點建設全覆蓋,嚴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質煤炭;
(三)推廣太陽能、電能、燃氣、沼氣、地熱等使用,加強農作物秸稈能源化,推進農村清潔能源的替代和開發利用。
第十五條 合理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禁燃區內不得新建燃燒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現有燃燒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應當限期改用清潔能源;未改用清潔能源替代的高污染燃料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先進工藝的脫硫、脫硝、除塵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煙塵等排放;仍未達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停止使用;禁燃區內禁止原煤散燒。
第十六條 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煤炭,鼓勵燃用優質煤炭。煤炭使用單位應當採用先進潔淨煤技術,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十七條 限期淘汰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規模的燃煤鍋爐,加快改造燃煤鍋爐和燃煤工業窯爐,推廣使用清潔燃料。
禁止燃煤鍋爐、燃煤工業窯爐、單位使用或者經營性的爐灶等設施排放明顯可見黑煙。
第十八條 具備穩定熱源的集中供熱區域和聯片採暖區域內的熱力用戶,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不得建設分散的燃煤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推廣集中供熱計量收費,提高供熱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加強農村燃煤污染治理:
(一)推廣使用民用清潔燃燒爐具,加快淘汰低效直燃式高污染爐具,嚴禁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爐具;
(二)加強潔淨型煤、優質煤炭的推廣使用,實現農村地區潔淨型煤配送網點建設全覆蓋,嚴禁使用高硫分和劣質煤炭;
(三)推廣太陽能、電能、燃氣、沼氣、地熱等使用,加強農作物秸稈能源化,推進農村清潔能源的替代和開發利用。
揚塵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從事各類工程建設等施工活動以及物料運輸、堆放和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物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向市政府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並採取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預算,並在施工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並負責實施。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預算,並在施工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並負責實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定圍擋並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採取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並配套設定排水、泥漿沉澱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築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採取硬化處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建築土方應當採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六)裝卸和運輸渣土、砂石、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採取完全密閉措施;
(七)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建設行為。
(一)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定圍擋並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採取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並配套設定排水、泥漿沉澱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築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採取硬化處理措施;
(五)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建築土方應當採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六)裝卸和運輸渣土、砂石、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應當採取完全密閉措施;
(七)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建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