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居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居住地點予以證明的活動。定居地公證書主要用於歸國華僑和其他曾經在我國居住、工作過的我國公民及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向其曾經工作過的國家或地區有關部門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等事項。
定居地公證書主要用於歸國華僑和其他曾經在我國居住、工作過的我國公民及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向其曾經工作過的國家或地區有關部門領取養老金、退休金等事項。定居公證證明的是被證明人定居的確切地點,定居公證書應當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原居住國、何時來華定居、現在居住地址等。在當事人申請辦理定居公證證明時,還必須遵守有關國家在手續和時間上的要求。特別要注意時效問題,就會妨礙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