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定價成本(pricing cost)是行業成本,或者是行業的
平均成本.或者是行業中劣等生產條件下的平均成本,或者是行業的邊際成本。它是價格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在相同的價格條件下,如果
會計成本低於定價成本,企業就能獲得超額
利潤;如果會計成本高於定價成本,企業就要
虧損。
基本特性
定價成本的基本特性包括定價成本質的特性和量的特性,也可稱為定價成本核算的一般原則。定價成本的基本特性包括四個方面:
合法性、
相關性、合理性和平穩性。其中,合法性和相關性主要反映定價成本質的特性,合理性和平穩性主要反映定價成本量的特性。
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定價成本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以及國家有關政策明確不能計入會計成本的,更不能計入定價成本。合法性是定價成本的一個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條件,並非所有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費用都可以計入定價成本。
相關性。相關性是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是與政府定價的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過程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費用。相關性是定價成本的基礎。一個企業一般不會只從事一種產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活動;即使只從事一種產品或服務的生產經營活動,也不會是所有的支出都與該種產品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定價成本是指政府定價的某個特定產品或某項特定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按照相關性原則要求,與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不能計入定價成本。相關性也是定價成本的一個必要條件。
合理性。合理性是指定價成本應當反映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並按合理方法、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各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合理性原則還體現在對未來一定時期內企業成本變化的合理預期。合理性是定價成本的核心,是區別於會計成本的根本特性。
平穩性。平穩性是指定價成本應當反映相對較長時期內的成本水平,在核算定價成本時應當優先選擇使不同年度成本水平變化平緩的方法。政府定價有一套規範的定價程式,價格的制定總會有一個過程,價格調整頻率不宜太快,不可能根據企業成本變化隨時調整價格。因此,核算定價成本時,應當儘量減少或消除一些非經常的或非連續的成本費用支出對成本水平產生的影響。這在固定資產的計提和大額費用的分攤上體現得尤為明顯。比如,為加速固定資產更新換代,會計準則允許企業按照定價成本合理性的判斷。
差異
定價成本是指政府制定價格所依據的成本。會計成本是定價成本的基礎,會計成本所依據的會計法規和會計制度也是核算定價成本的重要依據。但定價成本又與會計成本存在很大差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核算目的不同。
這是定價成本和會計成本最根本的區別。會計
成本核算的基本目的是為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投資人、債權人、企業管理者、政府部門以及其他會計報表的使用者)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信息,要求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的狀況和財務成果,以便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決策,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定價成本核算則是為政府定價決策服務的,目的是為了公正反映企業各種資源的合理消耗,兼顧投資者、經營者和消費者三方面的利益,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因此,定價成本雖然同樣重視成本的客觀性,但更強調成本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從而產生與會計成本不同的原則、結構、方法和標準。
2.核算原則不同。
會計成本和定價成本有一些共同遵循的原則,如客觀性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但由於核算目的不同,兩者之間有許多原則是不同的或有差異的。比如,謹慎性原則、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是會計成本的重要原則。謹慎性原則要求合理地確認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八項減值準備。然而,“可能發生”是一種帶有預見性的東西,哪些減值準備可以計提?計提的條件是什麼?計提標準是多少?企業和價格監管部門會有不同的理解。一般來說,價格監管部門從維護消費者利益出發,認為企業應當承擔必要的風險,不能將全部風險或主要風險由消費者承擔,因而對傾向於不計提減值準備或少計提減值準備。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會計成本將“開辦費”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定價成本則要求按多年分攤。
3.成本性質不同。
會計成本反映的是企業個別成本;定價成本反映的是
社會平均成本。在政府管制價格的行業,所有企業都會有不同的會計成本,但並非所有企業都有不同的定價成本。對於競爭性行業(如藥品)來說,不論每個企業會計成本是多少,定價成本都是一致的。對於自然壟斷行業來說,該企業的會計成本並不能直接作為定價成本,只有經過個性費用的合理確認和共性費用的社會化之後,才能將會計成本轉換成定價成本。會計成本主要從單個企業角度反映為取得一定的收益而消耗的資源,以求企業收益最大化;而定價成本則更多地從全社會角度,分析各種資源利用和分配效率,以求資源消耗最低、社會效益最高。
4.核算方法和標準不同。
由於核算目的不同,會計成本和定價成本在許多成本費用項目的核算方法和標準上存在較大差異,這是定價成本和會計成本的重大差別。比如,為加速固定資產更新換代,減少技術進步對固定資產減值的影響,企業可以根據有關制度規定採用加速折舊法,可以採用較短的折舊年限。而在定價成本核算中,政府為維護消費者利益,保持價格的相對平穩,在滿足企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通常會傾向於採取年限平均法或者較長的折舊年限。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給企業會計活動賦予了更大的自主權和靈活性,特別是許多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其條件和標準主要由企業會計人員根據企業需要和職業素質來判斷和確定,必然會與定價成本核算要求出現更多、更大的差異。
5.核算口徑不同。
從經營者角度看,只要符合會計制度規定的所有費用,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折舊、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都可以計入會計成本。但能夠計入會計成本的費用,並不一定能夠計入定價成本。定價成本的核算口逕取決於產品或服務的性質、政策目標、財政承受能力和消費者負擔能力等因素。政府監管部門還可以基於公共目的,將資源保護成本、環境恢復成本等納入定價成本構成,這也是一般的會計成本核算所未包括的內容。
會計成本是歷史成本,核算的是企業實際的生產費用、材料消耗水平和分配標準等。會計核算必須要以有關會計憑證為依據,最終核算出來的會計成本,必須是實際成本,而不能定額成本、計畫成本或標準成本等來代替。定價成本不一定是或不完全是歷史成本,有可能是計畫成本、標準成本,更多地是在歷史成本基礎上進行調整後的成本。比如,在項目尚未正式運營前制定價格或收費標準時,應主要以計畫成本或預算成本(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成本預算)為基礎核算定價成本;核定已運營多年的企業產品或服務定價成本時,無疑應當首先審核其歷史成本,但並不能直接將歷史成本作為定價成本,而必須對歷史成本中的一些費用按照定價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總之,定價成本並一定是實際發生的成本。
7.補償渠道不同。
從經營者角度看,會計成本採取什麼方式補償、由誰補償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得到補償並獲得儘可能多的利潤;定價成本是指通過政府定價予以補償的成本,通過其他渠道補償的成本雖然是政府定價所必須考慮的因素,但並非定價成本本身。因此,會計成本可以有多種補償渠道,定價成本的補償渠道則只有一個———即向消費者收取的價格。比如,對公共汽車公司來說,其會計成本的補償方式至少可以有三種:財政、票價以及關聯收入(如車廂廣告收入等);而公共汽車定價成本應當是公交公司會計成本扣除已由(或應當由)財政補償和關聯收入補償後的那部分成本,這部分成本需要通過政府制定票價由消費者補償。在醫療、教育等公益性服務領域,會計成本和定價成本的補償渠道差異更為明顯。
正是由於定價成本在很多方面都與會計成本有較大區別,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不能只是調查核實企業的會計成本,而必須對會計成本進行審核和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對會計成本的有關費用及相關指標重新計算、分攤,合理核算出符合價格監管目標的定價成本。
納入監審
根據規定,青島市對物業服務企業上報的收費價格,將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服務社會平均成本進行核定。納入青島市監審範圍的物業服務定價成本主要有7項,分別為:綜合管理服務費用(含人員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環境衛生清潔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和養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公眾責任保險費用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青島市規定,核定物業服務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原始憑證與賬冊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成本資料為基礎。如果物業服務企業上報的價格高於或低於社會平均成本,價格主管部門將確定一個核減數或核增數,最後確定一個核定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的應收費用,以此規範物業企業收費行為。
技術規範
(試行)
第一條 為合理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時審核確定定價成本的一般技術規範。具體商品和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審核確定定價成本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各項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過程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與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需要,並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定價成本
監審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對相關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定價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物業服務社會平均成本。
第三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第四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數量眾多的,可以選取一定數量、有代表性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成本監審。
第五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為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或者間接相關的費用。
(三)對應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物業服務內容及服務標準相對應。
(四)合理性原則。影響物業服務定價成本各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社會公允水平。
第六條 核定物業服務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原始憑證與賬冊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成本資料為基礎。
第七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
第八條 人員費用是指管理服務人員工資、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根據政府有關規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
第九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是指為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和運行、維護保養所需的費用。不包括保修期內應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而支出的維修費、應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十條 綠化養護費是指管理、養護綠化所需的綠化工具購置費、綠化用水費、補苗費、農藥化肥費等。不包括應由建設單位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第十一條 清潔衛生費是指保持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所需的購置工具費、消殺防疫費、化糞池清理費、管道疏通費、清潔用料費、環衛所需費用等。
第十二條 秩序維護費是指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裝備費、安全防範人員的人身保險費及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裝費等。其中器材裝備不包括共用設備中已包括的監控設備。
第十三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是指物業管理企業購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以物業服務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為準。
第十四條 辦公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維護管理區域正常的物業管理活動所需的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房租、水電費、取暖費、通訊費、書報費及其它費用。
第十五條 管理費分攤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管理多個物業項目情況下,為保證相關的物業服務正常運轉而由各物業服務小區承擔的管理費用。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按規定折舊方法計提的物業服務固定資產的折舊金額。物業服務固定資產指在物業服務小區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擁有的、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資產。
第十七條 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是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按規定同意由物業服務費開支的費用。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相關項目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方法和標準審核。
第十九條 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住房公積金以及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的計提基數按照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的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確定,超過規定計提比例的不得計入定價成本。醫療保險費用應在社會保險費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項目中重複列支;其他應在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費用,也不得在相關費用項目中重複列支。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折舊採用年限平均法,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明顯低於實際可使用年限的,成本監審時應當按照實際可使用年限調整折舊年限。固定資產殘值率按3%-5%計算;個別固定資產殘值較低或者較高的,按照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殘值率。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將專業性較強的服務內容外包給有關專業公司的,該項服務的成本按照外包契約所確定的金額核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只從事物業服務的,其所發生費用按其所管轄的物業項目的物業服務計費面積或者應收物業服務費加權分攤;物業服務企業兼營其它業務的,應先按實現收入的比重在其它業務和物業服務之間分攤,然後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轄的各物業項目之間分攤。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他費用項目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和政策規定審核,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符合一定範圍內社會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