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領導幹部實行試用制,是一種官員“準入制”,在試用期內官員並非是現職意義上的官員,只是位“準官員”,“準官員”意味著儘管在組織上已初審過關,但離到職還有一個過程;這是一種更加公開、透明、長久的“任前公示”,為社會和民眾監督用人上的腐敗提供了方便,在選人用人上便於吸納民眾的意見;這還是一種領導幹部任用考核的延續,使對領導幹部的考核更加規範可行。試用期的幹部,雖說應該是已經過了考核階段,也過了組織初審批階段,但由於有了試用期,實際上使擬任幹部接受了進一步考核。這種崗位考核,將是對原有考核有效的補充。
來源,歷史,作用,利弊,
來源
在市場經濟下,不少行業選人用人都設有試用期,試用合格的,用人單位會留下來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就請“走人”,用人單位過後不會再同它有什麼關係。這方法在一些企業高層也適用。不少人對於官場的任用非常羨慕,因為官員都是通知一到走馬上任,沒有什麼試用期的壓力。四川省委組織部日前正式印發了《建設開放的組織工作系統實施綱要》,其中就規定,將普遍推行領導幹部任期制和試用期制。
歷史
宋朝實行的是官員試用制。宋朝官員的檔案制度也讓為官的人不敢有貪贓的衝動。某個官員,哪怕犯了輕微的貪贓罪,都會詳細記錄在案,並且在每次調動時,都必須自己主動向吏部申報自己曾經犯過的錯誤。
一個官員在試用期滿後,要想轉正,必須要得到若干名正式官員的舉薦和作保。按規定,官員不得保舉品性不好的人轉正,犯有貪贓罪的更是不可保舉。如果保舉的人犯了貪贓罪,不但犯者要受到除名、終生不得為官、不得參加科舉考試等的處罰,保舉的人也會受到牽連,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因此,一些老官員在推薦新人的時候十分小心,沒有十分把握,絕不舉薦。
宋朝的法律還規定:凡是犯有貪贓罪的官員,重者給予刑事處分,輕者在致仕(退休)後的待遇也與其他官員不同。沒有錯誤的官員在退休後可以選一名子侄或親戚接班為官,也就是不經過科考而直接進入仕途,而且本人的官位可提高一級,薪水也會隨之增加。但有過貪贓行為的官員,本人不但在退休後得不到加級加薪的待遇,其子弟親戚也不可以接班為官,就是參加科考混入了仕途,也很難得到重用。為了不讓自己在晚輩的面前丟臉,許多官員選擇了潔身自好。
作用
試用制度至少可以讓不勝任者在試用期內下去。在中國目前的體制下,官員容易上卻不容易下,因為‘下’牽涉到官員待遇等一系列問題。”因此他力挺工信部,認為“此舉(官員試用)有放大推廣、向上延伸的必要,可以考慮試用制延伸到副部級、部級甚至選拔任命產生的官員”。
汪玉凱稱,如果我們採取這一做法,將會是一個創舉,他同時建議加大民眾在官員試用期內的發言權,以增加監督。“推行官員試用制度風險不大,成本不高。在試用期內讓不勝任、不合格的官員下去,就能使用人機制活起來,對官員而言,混日子是不行的,即使是選舉的官員,也不是一勞永逸的,也要努力工作。”
利弊
使用幹部任期制和試用期制,有利於克服改進現存幹部用人制度的弊端,特別是實行試用期制,具有人事制度上的創新意義。有了領導幹部的試用期制,將促進用人機制更加科學慎重。它增加了幹部提升的難度,在制度上給領導幹部的升職設了道“坎”。它還在一定程度上利於遏制用人腐敗的發生。有的地方之所以跑官買官盛行,就是因為官員只要把上面的要人買通,也就等於獲取了官職。現在有了試用期,即使前面都“搞定”了,也不能保證官職就到手,這樣讓使腐敗的交易難以成行。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更高級別官員,如部級、副部級等無須“試用”,汪玉凱認為這是“官員試用制度本身的缺陷”。他指出,試用制度應普遍涵蓋官員群體,而不應只在特定級別官員中推行。“對副部級以上官員設定試用期,會使這一制度設計更合理、更科學、更公平、更公正,”。
汪玉凱說,“中國選官用人的大環境沒有根本改變,在這個背景下,如果忽視了選官用人制度自我糾錯能力的培養,而只在一些細節和技術性措施上小打小鬧,即使某一具體制度再有效、設計再細緻,依然是局部的,不能解決選官用人的全局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