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交往,是指教徒或教派之間通過言語、手勢、姿態、表情等,將宗教觀念和宗教情緒傳播給其他信仰者或非信仰者的過程。可以達到心理上的滿足,又傳遞宗教經驗和宗教情感,影響他人的態度和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交往
- 定義:指教徒或教派之間通過言語、手勢、姿態、表情等,將宗教觀念和宗教情緒傳播給其他信仰者或非信仰者的過程
宗教交往,是指教徒或教派之間通過言語、手勢、姿態、表情等,將宗教觀念和宗教情緒傳播給其他信仰者或非信仰者的過程。可以達到心理上的滿足,又傳遞宗教經驗和宗教情感,影響他人的態度和行為。
宗教交往,是指教徒或教派之間通過言語、手勢、姿態、表情等,將宗教觀念和宗教情緒傳播給其他信仰者或非信仰者的過程。可以達到心理上的滿足,又傳遞宗教經驗和宗教情感,影響他人的態度和行為。可以達到心理上的滿足,又傳遞宗教經驗和...
——論宗教交流在“一帶一路”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呂建福】/057 南海諸島廟宇史跡及其變遷的考現學研究【陳進國】/065 亞洲秩序與宗教信仰交往方式【李向平】/121 談“一帶一路”上的中泰佛教文化交流與經濟動力因素【圓 慈】/142...
宗教交往 指有一定信仰、有一定教規教義的交往活動。社會主義社會實行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宣傳無神論的自由。宗教交往要符合黨的宗教政策,不能借宗教搞封建迷信或從事分裂活動,要自覺維護民族團結和祖國的統一。法制交往 指...
·提供兩岸文化、經貿、教育、宗教產業等信息交流。·協助兩岸文化、經貿、教育、宗教產業等人士之互訪。建立兩岸文化經貿教育宗教產業之服務平台 ·悠久燦爛的中華文化賦予中華民族頑強的生命力和強大的凝聚力。兩岸同胞應當進一步加強文化交流...
其包括總則,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宗教出版物,宗教對外交往,法律責任,附則九個方面的內容。條例出台 【發布單位】83101 【發布文號】重人發[1996]5號 【發布日期】1996-01-26 【生效日期】1996-05-01 ...
《族群交往與宗教共處:2007年北京論壇分論壇文集》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於2017年7月出版的一本圖書,作者是馬戎。內容簡介 《族群交往與宗教共處》一書,收錄了2007年第四屆北京論壇“族群交往與宗教共存”分論壇上的22篇論文。這些由...
宗教禮儀是人類為了適應超自然領域的一種象徵性的技術行為,它不同於人與人、團體與團體、國家與國家交往中的禮節。宗教禮儀的特殊性質在於它是宗教意識的外在表現,是處理人與神之間的關係、具有使人同信仰對象接近或合二而一的象徵作用...
宗教活動,指信教公民的集體活動,一般應當在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內舉行,由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宗教團體組織,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主持,按照教義教規進行。國家...
第二十九條 凡未經認定、備案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身份者,不得以宗教教職人員的身份進行傳教活動。第五章 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 第三十條 宗教團體在對外交往中,必須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原則。宗教事務不受境外勢力的支配。第三十一條 ...
2011年1月28日下午,中國五大全國性宗教團體在北京舉辦“倡導宗教和諧座談會”。會上,五大宗教聯合發表了《倡導宗教和諧共同宣言》宣言內容 和平、發展與合作仍是時代主題,但世界並不安寧。宗教間的交流交往日益頻繁,涉及宗教的矛盾衝突...
第二十八條 省宗教團體開辦宗教院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市、縣(市)宗教團體舉辦宗教教職人員培訓班、義工培訓班,應當經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准。第二十九條 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同香港、澳門地區進行宗教交往,...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進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我區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實行自治、自傳、自養,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宗教職業人員和信教民眾都必須切實遵守有關涉外規定,維護國家和民族尊嚴。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擅自同外國宗教組織交往,不得留宿...
第十二條 宗教團體可以進行宗教文化學術研究和交流,按照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宗教出版物,申辦以自養為目的的企業和事業,舉辦社會公益事業,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友好交往。第十三條 宗教團體舉辦宗教院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 本省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進行宗教交往,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外國人的宗教活動,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導讀 江西省宗教事務條例》已由江西省...
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撤換主要負責人。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自治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進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依法納稅,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第十條 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擔任負責人或者從事財務相關工作的宗教教職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財務管理職責。第十一條 宗教教職人員出境開展宗教交...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新修訂的《青海省宗教事務條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7月28日審議通過,自2021...
中編 宗教交往 第五章 奧西里斯神話對基督神話的影響 第一節 奧西里斯神話 第二節 基督神話 第三節 奧西里斯神話對基督神話的影響 第六章 阿瑪納宗教對猶太-基督教的影響 第一節 阿瑪納宗教和猶太-基督教的相似性 第二節 阿瑪納...
變更、註銷宗教團體,應當依法到原審查、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 宗教團體依照各自的章程組織宗教活動,辦理教務,進行宗教文化學術研究和交流,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友好交往,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和法制...
伊斯蘭教注重人際交往,十分重視禮儀。穆斯林相見,先要互相問安,後再交談。伊斯蘭教注重稱謂,反對在命名中使用吉利的詞語,如"發財"、"得勝"、"高貴"等,喜歡用"天仆"、"天憫"等詞語。宗教領袖、教長、清真寺的主持人、什葉派的...
五、古格政權與于闐政權的相互交往 第三節 高昌回鶻與藏傳佛教 一、高昌回鶻宗教信仰變遷 二、高昌回鶻之佛教 三、藏傳佛教在高昌回鶻的傳播 第五章 13—16世紀西域的藏傳佛教 第一節 蒙古統治時期的西域藏傳佛教 一、察合台汗國與...
(三)引導寺院和教職人員在獨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堅決抵制國外境外敵對勢力利用佛教進行滲透破壞活動;(四)維護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教派公民之間的團結和睦;(五)向有關部門...